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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深城管规〔2023〕1号)第二条规定,激励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包括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住宅小区、城中村)、产业园区、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园景区、集贸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餐饮场所、交通场站、酒店、大型商超、商务写字楼等重点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个人:包括社区工作者、教师、志愿者、物业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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