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问答解读

来源:罗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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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该指导意见所称股份合作公司包括什么?

  答: 本指导意见所称股份合作公司包括:

  (1)罗湖辖区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经营部、下属全资子公司;

  (2)由多个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

  (二)问:股份公司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股份合作公司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掌握企业管理知识;

  (3)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问:股份合作公司财务工作岗位是否存在任职回避制度?

  答:股份合作公司财务工作岗位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出纳不得从事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和总经理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股份合作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从事本公司的会计、出纳等财务工作。

  (四)问:对股份合作公司银行账户处理有什么要求?

  答:股份合作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公司开、销银行账户均应当通过综合监管系统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备案。

  股份合作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当充分考虑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贷款支持、银企合作等因素。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账户清理工作,报街道备案。

  (五)问:对股份合作公司库存现金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加强库存现金管理,现金结算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鼓励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六)问:股份合作公司员工可否因公借款?

  答:股份合作公司员工因公借款,应当填制借款单,注明借款金额和用途,按规定报批,并在业务完成后7日内办理还款手续。严禁与股份合作公司业务无关的借款。

  (七)问:对股份合作公司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有什么要求?

  答:街道应当指导、监督股份合作公司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股份合作公司在每会计年度至少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供股东查阅。

  (八)问:对股份合作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安排专人按照会计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确保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将资金资产资源的会计档案做好备份,与相关合同等一并存档备查。

  (九)问:股份合作公司会计档案能否借出?

  答:股份合作公司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供查阅或者复制,但须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十)问:该指导意见有效期为多少年?

  答:本指导意见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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