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该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本细则适用于罗湖区范围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具体包括:
(1)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经营部、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2)由多个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或股份合作公司与其他主体共同出资成立的控股企业。
(二)问:该细则中的货物指的是什么?
答: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种类和形态的物品,主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和车辆等实物。本细则所称服务,主要包括信息系统开发、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法律、管理咨询、物业管理、动产和不动产维修与维护等服务。建设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购应当按照《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问:股份公司满足什么条件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答:股份合作公司采购货物、服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1)货物、服务单项采购预算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2)同一种类货物、服务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将货物、服务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四)问:可否自行组织招租?
答: 股份合作公司采购货物、服务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标准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易机构进行。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行组织采购货物、服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参照本细则明确相关审批权限、采购方式和程序等。自行采购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小型设备等小额货物和服务的,可以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后实施。
(五)问:可以通过哪几种交易方式进行货物、服务采购?
答: 股份合作公司进行货物、服务采购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竞争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与两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供应商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与唯一意向供应商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问:什么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答: 股份合作公司采购货物、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1)经街道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应急项目或抢险救灾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2)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3)为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四)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七)问:采购方案需要包括什么内容?
答:股份合作公司采购货物、服务的,应当编制采购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标的物名称、材质、型号、规格、数量、范围和预算金额等;
(2)采购的服务范围、期限及标准等;
(3)供应商资质条件的要求及说明;
(4)付款方式;
(5)采购标的交付或完成时间;
(6)采购方式;
(7)履约保证金;
(8)合同范本或合同主要条款。
(八)问:采购公告需要公示多少天?
答: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备案的采购方案发布采购公告,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征集意向供应商。公告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九)问:成交结果需要公示多少天?
答:货物、服务采购成交后,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场所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十)问:采购合同需要包括什么内容?
答: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在确定货物、服务采购供应商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础信息;
(2)采购标的;
(3)采购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4)采购数量、质量、验收要求;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生效条件;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