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该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细则适用于罗湖区范围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具体包括:
(1)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经营部、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2)由多个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或股份合作公司与其他主体共同出资成立的控股企业。
(二)问:该细则中产权交易指的是什么?
答:本细则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因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和资产转让等引起产权权属变动的行为。但不包括股份合作公司内部股权(含集体股、合作股和募集股等)流转、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首次销售自主开发或合作开发市场商品房的行为。
(三)问:什么情形需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答:股份合作公司产权交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1)股权转让;
(2)增资扩股;
(3)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
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将资产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四)问:什么情形可以自行组织实施?
答:股份合作公司转让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资产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交易机构进行。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行组织资产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参照本细则明确相关审批权限、交易方式和程序等。
(五)问:什么情形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答:股份合作公司产权交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履行资产评估、公司内部民主决策等程序,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备案后,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1)股份合作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
(2)股份合作公司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参与增资;
(3)股份合作公司债权转为股权。
(六)问:交易方案需包括哪些内容?
答:股份合作公司进行产权交易的,应当编制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含名称、性质、现状、权属和抵押、质押情况等;
(2)涉及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标的公司的股东结构;
(3)产权交易的可行性研究情况、评估结果;
(4)产权交易主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交易底价、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6)履约保证金;
(7)交易条件;
(8)交易方式;
(9)合同范本或合同主要条款。
(七)问:交易方案审议需履行什么程序?
答: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对交易方案进行研究审议。审议通过的,应当作出书面决议并在公司经营场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方案涉及企业职工或员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企业职工或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交易方案涉及企业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处置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八)问:如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投资)方,该如何处理?
答: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投资)方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延期或在降低交易底价、变更受让(投资)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交易底价或变更受让(投资)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新的交易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于重新披露信息前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九)问:产权交易成交后,需公示多少天?
答:产权交易成交后,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场所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问:签订的合同包括什么内容?
答: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在确定受让(投资)方之日起30日内,与受让(投资)方签订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交易标的;
(3)交易价格和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4)产权交割事项;
(5)违约责任;
(6)合同生效条件;
(7)履约保证金;
(8)合同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