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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湖区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是区政府主管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能如下:
  第一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全区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事业的规划和计划。
  第二条  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布局,管理区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提出现有文化场馆、设施的挖潜、更新、改造和利用措施,组织区文化设施建设工作。
  第三条  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订有关文化(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经济政策,扶持文化事业发展,激励繁荣文艺创作,指导和加强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  认真贯彻“双百”方针,坚持“两为”方向,拟订全区文艺创作计划,组织文艺创作,组织全区性文艺演出、比赛和评奖等活动,组织全区性重大节目、庆典的文艺活动和大型群众文艺演出活动。
  第五条  开展全区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和促进基层群众文化网络的构建和文艺活动的开展,大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进社区、进基层,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实现群众文化权利,提高群众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负责管理全区文化市场(包括娱乐市场、音像市场、书报刊市场、字画市场、演出市场、电影市场、文物市场、文艺培训市场、网吧市场、新闻出版市场、广播电视等);做好文化市场发展的协调、规划工作,繁荣和发展文化市场。
  第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审批、审核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经营项目。
  第八条  依照法规条例,对生产和进入流通领域的精神文化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促进文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协调、组织全区扫黄打非工作。
  第九条  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负责全区的文物管理工作,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我区的实施。
  第十一条  组织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制定全区文化产业规划,负责全区文化产业协调和指导,统筹安排每年“文博会”的承办任务,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开展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推广普通话工作。
  第十四条  指导各街道文化站的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承办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承办上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