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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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来源:罗湖区委(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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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函〔2022〕89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8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罗湖区桂园街道蔡屋围城市更新统筹片区蔡屋围(城中村)项目一期子项目B范围内的蔡屋围新十坊9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罗湖区桂园街道蔡屋围城市更新统筹片区蔡屋围(城中村)项目一期子项目B。

  二、征收范围:罗湖区桂园街道蔡屋围城市更新统筹片区蔡屋围(城中村)项目一期子项目B房屋征收范围图确定范围内的蔡屋围新十坊9号房屋。被征收房屋信息详见《关于罗湖区桂园街道蔡屋围城市更新统筹片区蔡屋围(城中村)项目一期子项目B房屋征收房屋信息核实情况的公告》。

  三、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 自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10月2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详见《罗湖区桂园街道蔡屋围城市更新统筹片区蔡屋围(城中村)项目一期子项目B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已于2022年4月7日在征收范围、罗湖政府在线(网址:https://www.szlh.gov.cn)公布。

  七、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八、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联系人:周工,联系方式:0755-82259756,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七楼、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一路52号博隆大厦六楼。

  (二)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曾工,联系方式:0755-82112572,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3号二楼。

  九、监督举报方式: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十、被征收人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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