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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罗湖区卫生监督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公示

来源: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信息发布时间:2018-11-15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打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市府办函〔2016〕22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232 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我所对照监督执法工作职责,编制了《罗湖区卫生监督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共10项,每年随机抽查的事项按要求达到本级执法事项的100%。现将该事项清单予以公示。

    附件:罗湖区卫生监督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罗湖区卫生监督所

    2018年11月13日 

  附件

  罗湖区卫生监督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公共场所卫生

  抽查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抽查主体: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抽查对象:本区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

  抽查内容:“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情况;卫生管理档案建立情况;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控烟工作落实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

  抽查主体: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抽查对象:本区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抽查内容:“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供、管水工作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情况;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和消毒产品索证情况;生产工艺过程运行情况;水质检验工作执行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

  抽查主体: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抽查对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单位。

  抽查内容:涉水产品销售单位索证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四、消毒产品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等。

  抽查主体: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抽查对象: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抽查内容:消毒产品销售单位索证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符合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五、学校卫生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

  抽查主体: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抽查对象:本区依法批准设立的托幼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抽查内容:学校教学室内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学校及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学校及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六、医疗卫生

  抽查依据:《执业医师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抽查主体: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抽查对象:本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抽查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开展特定医疗技术是否取得相应的技术准入证明文件(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母婴保健技术、限制开展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等)情况等。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七、传染病防治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抽查主体: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抽查对象: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抽查内容: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7个方面。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八、放射卫生

  抽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抽查主体: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抽查对象:本区取得《放射诊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抽查内容: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情况等。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九、职业健康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抽查主体: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抽查对象:本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指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

  抽查内容:检查本辖区范围内各级各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情况;执业人员资质情况;仪器设备配备和校验管理情况;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工作程序和内容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情况;出具报告的规范情况;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义务情况;档案建立健全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等。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十一、控烟执法

  抽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抽查主体: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抽查对象:归属本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法范围的禁烟场所

  抽查内容:禁烟场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配备控烟检查员情况;禁烟场所违规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情况;禁烟场所禁止吸烟标识张贴情况;禁烟场所工作人员劝阻吸烟情况等。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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