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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静诺:
2019年3月25日,我局受理了你提交的书面申请,申请公开深圳常安门诊部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案(案号:深罗卫医罚[2018]3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处罚的相关证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答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你的上述申请符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形。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你的申请,本案直接准予信息公开的文书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3.赵淑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作技术处理);
4.赵淑敏《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编码、出生日期、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身份证号作技术处理);
5.肖静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本人提供);
6.现场笔录(编号:201803001599-1)复印件1份(个人联系电话作技术处理);
7.赵淑敏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年龄、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作技术处理);
8.肖静诺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9.病历资料复印件3份;
1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罗卫医罚[2018]31号)复印件1份(个人联系电话作技术处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取得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赵淑敏)2份、赵淑敏身份证复印件、赵淑敏《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我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部分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经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无法向申请人公开该部分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以举报或依法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答复。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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