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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0000-02-2019-107782
  • 发布机构: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2018-08-12
  • 名 称: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 文 号:粤卫规[2019]9号

政策法规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信息复核时间:2018-08-12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打印
  • 法规名称: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 解读专栏:
  • 解读原文:
  • 内容: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17日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是主要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康机构分为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一类社康中心)、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二类社康中心)、社区健康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康站)。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社康机构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社康机构。非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类社康中心

      (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不得设置医疗美容科。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不得设病床。

      (三)人员。

      1.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护士。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预防保健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至少分别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5.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1)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2)设药房的,至少有2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开展门诊手术的,至少有1名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场所。

      1.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房屋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与诊疗科目相应的诊室,其中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5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3.预防保健科室。

      至少设有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其中预防接种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并设有候诊、咨询登记、接种、观察、处置和冷链等功能室(区)。各功能室(区)要有明显标志牌,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形成接种过程流水式作业,与医疗门诊、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分开。

      4.医技及其他科室。

      至少设有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中医综合服务区、抢救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区)、候诊室(区)、预检分诊室(台)、挂号收费室、培训教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医疗废物暂存间。其中治疗室、处置室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2平方米;观察室(区)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5.其他科室按需配置。

      (1)设口腔科的,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2)设药房的,中西医药房分设的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6平方米,合设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开展门诊手术的,每间手术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手术区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4)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1.诊疗设备。诊桌、诊椅、诊断床、诊察凳、方盘、压舌板、处置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污物桶。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还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2.急救设备。手推式抢救车、抢救床、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全自动除颤仪、便携式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

      3.计划免疫设备。疫苗冷存电冰箱、疫苗转运箱、疫苗标牌、冷藏包。

      4.妇女保健设备。妇科多功能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产后访视包。

      5.儿童保健设备。婴幼儿身(长)高和体重检查设备、听力、视力测查工具。

      6.检验影像设备。显微镜、离心机、血球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冰箱、检验用恒温箱,以及心电图机、超声检查设备,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7.中医药服务、理疗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按摩床。

      8.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以及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9.网络通讯设备。虚拟专用网络(VPN),带宽不低于25M。其他网络通讯设备符合深圳市社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

      10.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口腔科的,应当配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牙片机以及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包括: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设药房的,应当设置药柜、发药台,至少配备冰箱、空调、中药饮片调剂设备,有条件的可配置智能化发药机。

      (3)开展门诊手术的,应当配备双相供电设施、手术床、手术灯、麻醉机、手术快速灭菌装置及其他必要的手术器械。

      (4)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5)有条件的可配备红外治疗仪、脉冲磁治疗仪、光子治疗仪、空气波压力治疗仪、震动排痰仪等康复治疗设备。

      三、二类社康中心

      (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医学检验科、中医科。不得设置医疗美容科。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2张,不得设病床。

      (三)人员。

      1.至少有4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6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护士。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预防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应当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5.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1)设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影像科的,应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2)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3)设药房的,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4)开展门诊手术的,至少有1名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场所。

      1.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与诊疗科目相应的诊室,其中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3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3.医技及其他科室。

      至少设有检验室、中医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区)、候诊室(区)、挂号收费室、健康教育、健康信息管理室、医疗废物暂存间。其中治疗室、处置室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4.其他科室按需配置。

      (1)设预防接种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应当设有候诊、咨询登记、接种、观察、处置和冷链等功能室(区)。各功能室(区)要有明显标志牌,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形成接种过程流水式作业,与医疗门诊、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分开。

      (2)设口腔科的,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3)设药房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4)开展门诊手术的,每间手术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手术区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5)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1.诊疗设备。诊桌、诊椅、诊断床、诊察凳、方盘、压舌板、处置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污物桶。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还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2.急救设备。手推式抢救车、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全自动除颤仪、便携式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

      3.检验设备。血球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冰箱、检验用恒温箱。

      4.中医药服务、理疗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按摩床。

      5.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机、电话等通讯设备,以及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6.网络通讯设备。虚拟专用网络(VPN),带宽不低于25M。其他网络通讯设备符合深圳市社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

      7.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预防接种室的,应当配备疫苗冷存电冰箱、疫苗转运箱、疫苗标牌、冷藏包。

      (2)设妇女保健科室的,应当配备妇科多功能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产后访视包。

      (3)设儿童保健科室的,应当配备婴幼儿身(长)高和体重检查设备、听力、视力测查工具。

      (4)设口腔科的,应当配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牙片机以及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包括: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5)设医学影像科室的,应当配备诊床、心电图机或者超声检查设备,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6)设药房的,应当设置药柜、发药台,至少配备冰箱、空调、中药饮片调剂设备,有条件的可配置智能化发药机。

      (7)开展门诊手术的,应当配备双相供电设施、手术床、手术灯、麻醉机、手术快速灭菌装置及其他必要的手术器械。

      (8)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9)设抢救室的,应当配备抢救床。

      四、社康站

      (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不得设置医疗美容科,不得开展门诊手术。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得设病床。

      (三)人员。

      1.至少有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预防保健科,应当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5.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1)设置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药房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2)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场所。

      1.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科室。

      (1)至少设置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其中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2)设预防接种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应当设有候诊、咨询登记、接种、观察、处置和冷链等功能室(区)。各功能室(区)要有明显标志牌,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形成接种过程流水式作业,与医疗门诊、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分开。

      (3)设口腔科的,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4)设药房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5)设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6)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1.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断床、诊察凳、方盘、压舌板、处置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处置台、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2.网络通讯设备。虚拟专用网络(VPN),带宽不低于25M。其他网络通讯设备符合深圳市社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

      3.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4.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预防接种室的,应当配备疫苗冷存电冰箱、疫苗转运箱、疫苗标牌、冷藏包。

      (2)设妇女保健科室的,应当配备妇科多功能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产后访视包。

      (3)设儿童保健科室的,应当配备婴幼儿身(长)高和体重检查设备、听力、视力测查工具。

      (4)设口腔科的,应当配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牙片机以及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包括: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5)设医学检验科的,应当设置操作台,至少配备血、尿常规分析仪,冰箱。

      (6)设医学影像科室的,应当配备诊床、心电图机或者超声检查设备,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7)设药房的,应当设置药柜、发药台,至少配备冰箱、空调、中药饮片调剂设备,有条件的可配置智能化发药机。

      (8)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社康机构人员岗位职责。

      本设置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广东省需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部分公共场所适用范围.docx 

                      2.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住宿场所).docx 

                      3.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游泳场所).docx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沐浴场所).docx 

                      5.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美容美发场所).docx 

                      6.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文化娱乐场所).docx 

                      7.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文化交流场所).docx 

                      8.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购物场所).docx 

                      9.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公共交通等候场所).docx 

                     10.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集中空调通风系统).docx 



    附件:

转载来源:http://wsjkw.gd.gov.cn/gkmlpt/content/2/2509/post_2509385.html

转载时间: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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