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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环保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 ||||||||
填报单位及联系人: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 ||||||||
序号 |
监管 部门 |
监管职责 | 监管对象 | 监管事项 | 监管内容 | 监管措施 | 涉及的行政职权 | 监管依据 |
1 | 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 负责水务建设工程及其造成的建筑边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水务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库等水源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 区属新建、扩建、改建等在建水务工程 | 依法对在建工程进行督查 | (一)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运行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二)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水务工程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整治情况; (三)现场管理及用电用气、高空、井下、陡边坡、起重、吊装、脚手架等特殊工序施工方案及执行情况; (四)工程车辆管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六)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防范措施、监控与管理情况; (七)安全巡查和管理措施等。 | (一)依法督促水务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定期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一)对水务工程、水务设施安全生产进行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相应职权 |
2 | 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 督促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完善和落实水务工程应急预案,并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 水务工程建设单位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和人员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职责分解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五)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情况; (六)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等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危险源排查登记管理情况; (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检验、维护情况; (八)安全知识培训和员工教育以及三类人员、特岗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九)事故报告及“四不放过”情况。 | (一)依法督促水务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定期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一)对拒不向发证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处罚;(二)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相应职权 |
3 | 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 负责供水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 供水企业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和人员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职责分解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五)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情况; (六)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等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危险源排查登记管理情况; (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检验、维护情况; (八)安全知识培训和员工教育以及三类人员、特岗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九)事故报告及“四不放过”情况。 | (一)依法督促水务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定期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一)供水企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二)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处罚;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处罚; (四)对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五)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相应职权。 |
4 | 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 对水务工程设施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 水务工程设施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和人员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职责分解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五)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情况; (六)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等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危险源排查登记管理情况; (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检验、维护情况; (八)安全知识培训和员工教育以及三类人员、特岗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九)事故报告及“四不放过”情况。 | (一)依法督促水务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定期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一)对河道及涉河设施的监督检查; (二)大坝安全检查及考核; (三)水闸安全检查及考核; (四)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五)对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未做好运行、维护的工作记录,保存相关资料的处罚; (六)排水设施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相应职权 |
5 | 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 排水管网运营监管 | 排水企业 | 排水日常运营监管 | 对辖区内排水管网单位进行日常运营监督。 | 督促排水企业对排水设施的运营监督、管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深圳市排水条例》 | |
6 | 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 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向执法机构移交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 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及行政处罚。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落实情况的监管及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
7 | 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 供水方面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 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 | 二次供水 | 健全二次供水日常监督管理。 | 督促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机构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制度,并报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 | |
8 | 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 贯彻执行排水条例,依法对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查处 | 对辖区内排水经营户进行监管 | 有无排水许可证 | 对辖区内排水经营户有无排水许可证进行监管。 | 对违反《深圳市排水条例》的行为,责令限期办理排水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单位移交执法大队进行执法 | 《深圳市排水条例》 | |
9 | 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 贯彻执行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危险废物安全监督检查,查处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 |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1、查看产废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 2、查看产废单位是否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3、查看产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全部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机构收集/利用和处置 4、查看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按要求设置围堰、标识标签、分类贮存等相关内容 | 1、日常检查,日常进行检查和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2、依据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对必备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进行记录并进行跟踪整改。 3、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 行政处罚事项编码(10017600100754184613440303):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编码(10001700100754184613440303):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以及按要求建立、使用、保存和移交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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