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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环保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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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职责 |
监管对象 |
监管事项 |
监管内容 |
监管措施 |
涉及的行政职权 |
监管依据 |
1 |
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
负责水务建设工程及其造成的建筑边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水务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库等水源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
区属新建、扩建、改建等在建水务工程 |
依法对在建工程进行督查 |
(一)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运行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
(一)依法督促水务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一)对水务工程、水务设施安全生产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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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督促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完善和落实水务工程应急预案,并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
水务工程建设单位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一)依法督促水务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一)对拒不向发证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处罚;(二)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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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供水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
供水企业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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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督促水务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一)供水企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相应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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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水务工程设施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
水务工程设施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一)依法督促水务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一)对河道及涉河设施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相应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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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排水管网运营监管 |
排水企业 |
排水日常运营监管 |
对辖区内排水管网单位进行日常运营监督。 |
督促排水企业对排水设施的运营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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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深圳市排水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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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向执法机构移交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
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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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落实情况的监管及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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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供水方面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
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 |
二次供水 |
健全二次供水日常监督管理。 |
督促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机构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制度,并报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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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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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贯彻执行排水条例,依法对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查处 |
对辖区内排水经营户进行监管 |
有无排水许可证 |
对辖区内排水经营户有无排水许可证进行监管。 |
对违反《深圳市排水条例》的行为,责令限期办理排水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单位移交执法大队进行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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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排水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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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贯彻执行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危险废物安全监督检查,查处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 |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1、查看产废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 |
1、日常检查,日常进行检查和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
行政处罚事项编码(10017600100754184613440303):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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