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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排查开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切实降低因开发建设造成水土流失风险,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加大全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力度,督促各开发建设项目采取切实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特别是施工期临时水土保持措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二、组织领导
成立罗湖区2016年开发建设项目汛前检查工作小组,由石云华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审批科、监督管理科、三防办、水政监察大队等科室负责人及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组成,负责辖区水土保持汛前监督检查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检查范围。
全区已申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且跨2016年汛期开展土石方施工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由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水务局、区环保水务局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开发建设项目开展水土流失隐患排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重点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检查内容。
1、检查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是否到位。
(1)周围排水、沉砂体系是否理顺;
(2)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时间超过24小时的裸露地表是否100%覆盖,覆盖方式包括彩条布、土工布以及绿化;
(3)区域内排水沟渠是否使用沙包、碎石袋层层拦挡降低流速;
(4)项目区内是否建有沉砂池;
(5)是否建立管养制度落实维护人员,并已开展维护管养。
2、检查是否制定水土保持度汛方案,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中。
3、检查是否制定重大水土流失应急预案。
4、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开展日常水土保持监测。
5、检查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隐患和已造成水土流失。
检查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检查情况表(检查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
(三)检查方式及分工。
对辖区范围内所有符合本次检查范围的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市水务局。
具体分工:
1、3月10-25日组织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开展重点在建项目的预检;3月26日-4月10日完成全区其他在建项目的监测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水土流失问题和隐患的在建项目提出整改要求,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进行立案查处(此项工作由监察大队负责)。
2、对水土保持立案查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此项工作由监督管理科负责)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申报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督促办理。(此项工作由审批科负责)
4、对存在防洪安全隐患的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此项工作由三防办负责)
(四)检查结果处理。
1.检查结果及时汇总。完成此次专项工作后,各责任单位于4月22日前将相关情况报环境(水政)监察大队汇总,由大队负责形成检查总结报告和检查情况统计表(见《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6 年开发建设项目汛前水土保持检查工作的通知》中附件2)上报市水务局。
2.督促整改,依法查处。环境(水政)监察大队对存在水土流失和隐患的在建项目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在建项目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跟踪在建项目整改情况并组织复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建项目依法进行处理。
(五)时间安排。
4月10日前完成全区在建项目的汛前水土保持检查工作,4月20日前完成督促整改工作,4月30日前将检查及处理结果汇总报送市水务局水土保持处。
(六)注意事项。
1、在检查中应加强基础检查数据收集整理保存,现场检查情况表必须由检查人员、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分别签字确认。对存在水土流失及隐患的项目应当跟进并及时处理。
2、检查中应当注意区分主体设计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主体设计内容不在本次检查范围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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