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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本区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本区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开发配置工作,承担全区人力资源综合管理的责任,引进和接收国外、港澳台智力,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组织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健全辖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四)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争议仲裁、信访和劳动关系矛盾调解工作,依法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依法查处企业用工违法行为。
(五)完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负责办理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业务。
(六)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管理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和外来劳动力的劳务交流活动。
(七)负责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安置和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承担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工作,组织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的实施,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九)负责全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公职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协助组织部门制订全区干部培训规划。
(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职位管理和公务员、职员、雇员管理,负责正科级职务或七级职员(含)以下人员录(聘)用、考核、任免、出国(境)政审等工作;会同组织部门负责本区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工作;执行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负责区政府系统及所属事业单位科级(含)以下干部的退休审批职责。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区政府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承办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人员情况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现有在职人员101人,退休人员 14人,聘用人员43人,合计158人。其中:行政单位在职人员72人,退休人员11 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9人, 退休人员3 人, 临聘人员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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