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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何耀平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经审理终结。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仲裁裁决书(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19]1935号),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驳回申请人何耀平的仲裁请求。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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