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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静与你单位有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已经审理终结。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仲裁裁决书(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19]1604号),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被申请人深圳市希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补足支付申请人张静医疗期工资差额8460元;被申请人深圳市希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静医疗补助费51000元;被申请人深圳市希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4130元;被申请人深圳市希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静律师费5000元。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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