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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征求修改《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经济促进局 信息发布时间:2017-11-07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打印

市民朋友们: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5月3日印发实施后,我局牵头各部门,受理了大量扶持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因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无法获得扶持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扶持的企业应提交书面承诺,承诺申请前两年内无违法行为”。经审核,部分企业日常运营良好,而违法情节又较为轻微,如按照《办法》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此类企业均无法获得扶持资金,有违《办法》“主要根据对区财政的贡献、对产业链上下游的作用、发展的可持续性确定扶持对象”的扶持原则。同时,参考《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截至申报之日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列入资助计划:

  一、1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予5万元以上罚款记录;二、3年内存在被处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三、市政府规定的其它不得申报的情形。

  建议我区借鉴此政策表述,将《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订为:截至申报之日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扶持资金:

  (一)1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予5万元以上罚款记录;

  (二)3年内存在被处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三)区政府规定的其它不得申报的情形。

  为充分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确保上述修订符合实施扶持政策的实际情况,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1月7日-11月21日,期间如有意见,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林小姐

  联系电话:25666611

  联系邮箱:lh_jcghk@szlh.gov.cn

  特此公告。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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