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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罗湖区经促局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来源: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信息发布时间:2018-08-17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打印

序号

监管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对象

监管事项

监管内容

监管措施

涉及的行政职权

监管依据

备注

1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按规定对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权限及经营地址安全的监督

旅行社分社

获证企业证后监管

1.分社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2.分社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3.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4.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5.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6.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3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1、对合法的旅行社分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2、监督和实地勘察旅行社分社的经营场所; 3、对不合格的旅行社分社或非法经营的,上报市文体旅游局,由市文体旅游局联合执法进行取缔或查处。

1、行政检查 2、其他服务

1、《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2、《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2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按规定对旅行社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经营权限及经营地址安全的监督

旅行社服务网点

获证企业证后监管

1.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2.服务网点应当设在设立社所在地的市行政区划内,且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其面积和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招徕、咨询服务的需要。
3.服务网点的名称应当由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三部分构成。

1、对合法的旅行社服务网点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2、监督和实地勘察旅行社服务网点的经营场所; 3、对不合格的旅行社分社或非法经营的,上报市文体旅游局,由市文体旅游局联合执法进行取缔或查处。

1、行政检查 2、其他服务

1、《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5、《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3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是否遵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

获证企业证后监管

1.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是否履行备案手续; 2.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是否履行监督检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以抽查方式为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抽查比例和频率,原则上抽查频率应不少于每年度两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应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随机抽取本区的企业,生成抽查名单,对名单内检查对象遵守《备案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征,以适当比例随机抽取本区企业,生成抽查名单,对名单内检查对象遵守《备案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三章监督检查,包括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

 

4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对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

获证企业证后监管

1.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 2.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 3.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 4.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 5.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1.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2.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5.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1.依法负责罗湖区动物防疫工作;
2.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依法负责罗湖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督工作,开展动物卫生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4.承担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及报告工作;
5.承担罗湖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6.对兽药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等实施检查监督;
7.负责监督、指导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采购、保管、发放等;
8.指导、监督罗湖区动物防疫工作。

执业兽医

执业兽医监督执法

1.执业兽医师、助理兽医师的从业资格和注册、备案、公示情况;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情况;
3.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情况;
4.处方笺、病历册规范使用情况。

1.监管方式:随机抽查、检查兽医师职业活动年度报告登记表。
2.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2)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3)发布动物疫情的。
4.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1)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2)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3)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6.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行政检查 2.行政处罚
3.其他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此项监督由罗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但由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划转到罗湖区的相关人员尚未到位,无法开展工作。所以实际工作中第一条“执业兽医师、助理兽医师的从业资格和注册、备案、公示情况”由罗湖区经济促进局经协办办理,其他监管工作是由市动监所承担,区经济促进局经协办协助。

6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1.依法负责罗湖区动物防疫工作;
2.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依法负责罗湖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督工作,开展动物卫生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4.承担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及报告工作;
5.承担罗湖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6.对兽药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等实施检查监督;
7.负责监督、指导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采购、保管、发放等;
8.指导、监督罗湖区动物防疫工作。

宠物医院,诊所

宠物医院,
诊所经营监督检查

1、是否具有有效《动物诊疗许可证》;2、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3、是否在诊疗许可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4、是否按规定配备有诊疗设备设施;5、是否按规定配备执业兽医;6、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7、是否具有完善的诊疗管理制度;8、是否按规定使用、保存病历和处方;9、是否按规定使用兽药和兽医器械;10、是否按规定对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11、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是否独立设置。

1.监管方式:随机抽查、例行检查、检查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报告
2.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5.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1.行政检查 2.行政处罚
3.其他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第五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此项监督由罗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但由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划转到罗湖区的相关人员尚未到位,无法开展工作。因此动物诊疗机构的检查现在实际是由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区经济促进局经协办协助。

7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1.依法负责罗湖区动物防疫工作;
2.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依法负责罗湖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督工作,开展动物卫生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4.承担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及报告工作;
5.承担罗湖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6.对兽药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等实施检查监督;
7.负责监督、指导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采购、保管、发放等;
8.指导、监督罗湖区动物防疫工作。

出售、运输、屠宰动物的个人或企业

出售、运输、屠宰动物的个人或企业活动监督检查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进行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检查。

1.监管方式:随机抽查、例行检查
2.对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
3.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4.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6.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7.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9.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0.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1.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1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行政检查
2.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此项监督由罗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但由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划转到罗湖区的相关人员尚未到位,无法开展工作。因此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查现在实际是由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区经济促进局经协办协助。

8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1.依法负责罗湖区动物防疫工作;
2.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依法负责罗湖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督工作,开展动物卫生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4.承担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及报告工作;
5.承担罗湖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6.对兽药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等实施检查监督;
7.负责监督、指导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采购、保管、发放等;
8.指导、监督罗湖区动物防疫工作。

兽药经营企业

兽药经营活动
监督检查

1、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2、经营所需的场所、设备、仓库设施和人员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销售的兽药产品是否附有产品合格证;4、是否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和电脑记录台账;5、销售处方兽药是否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6、兽药的陈列和储存是否按兽药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要求分类、分区和专库存放;7、是否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8、是否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9、是否对供货单位资质及其销售人员身份进行审核;10、GSP其它要求

1.监管方式:随机抽查。
2.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3.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4.买卖、出租、出借兽药兽药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兽药经营企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兽药经营企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10.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检查
2.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此项监督由罗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但由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划转到罗湖区的相关人员尚未到位,无法开展工作。因此兽药经营活动监督现在实际是由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区经济促进局经协办协助。

9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1.依法负责罗湖区动物防疫工作;
2.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依法负责罗湖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督工作,开展动物卫生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4.承担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及报告工作;
5.承担罗湖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6.对兽药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等实施检查监督;
7.负责监督、指导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采购、保管、发放等;
8.指导、监督罗湖区动物防疫工作。

兽药使用单位

兽药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1、是否建立兽药进出台账;
2、是否建立用药记录;
3、是否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或其它化合物;
4、是否存在用药期、休药期内出售食用动物或动物产品;
5、是否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用药品;
6、是否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
7、是否将人用药用于动物;

1.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检查
2.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此项监督由罗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但由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划转到罗湖区的相关人员尚未到位,无法开展工作。因此兽药使用活动监督现在实际是由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区经济促进局经协办协助。

10

委托机关: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受委托单位:深圳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

1、负责辖区内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等

种子经营者

农作物种子经营的监督管理

1、种子质量;2、种子标签;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4、是否存在推广应当审定或登记或撤销,而未经审定或登记或撤销的农作物品种,是否存在销售应当审定而未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或对应当登记或撤销的农作物品种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5、是否存在侵犯植物新品种或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6、进出口种子是否获得许可等情况;7、种子包装;8、种子使用说明、标签;9、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10、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11、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12、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情况。

1.监管方式:随机抽查。
2.对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对经营假种子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4.对经营劣种子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7.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行政检查
2.行政处罚

《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此项监督由罗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但由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划转到罗湖区的相关人员尚未到位,无法开展工作。该事项监督管理暂由市农促中心负责,经济促进局经协办协助。

11

委托机关: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受委托单位:深圳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

1、负责辖区内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等

种子生产者

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监督管理

1、种子质量;2、种子标签;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4、是否存在侵犯植物新品种或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5、进出口种子是否获得许可等情况;6、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7、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8、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9、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情况。

1.监管方式:随机抽查。
2.对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对生产假种子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4.对生产劣种子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6.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行政检查
2.行政处罚

《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此项监督由罗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但由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划转到罗湖区的相关人员尚未到位,无法开展工作。该事项监督管理暂由市农促中心负责,区经济促进局经协办协助。

12

委托机关: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受委托单位:深圳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

1、负责辖区内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等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农作物种子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

1. 监管方式:随机抽查。
2.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行政检查
2.行政处罚

《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此项监督由罗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但由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划转到罗湖区的相关人员尚未到位,无法开展工作。因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后续监督管理暂由市农促中心负责,区经济促进局经协办协助。

13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负责辖区内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批使用(申请、年审、资料变更、补发、换发证件)初审

驯养繁殖二级野生动物的个人或企业

驯养繁殖二级野生动物的个人或企业驯养数量及品种变化监管

根据之前的证件和申请人提交报告对申请人驯养繁殖的物种和数量进行核查。

1. 监管方式:年审(初审)
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1.其他服务 2.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此项工作罗湖区经济促进局仅负责初审,最终由市经贸信息委审核办理。

14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负责辖区内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批使用(申请、年审、资料变更、补发、换发证件)初审

经营利用二级野生动物的个人或企业

驯养繁殖二级野生动物的个人或企业驯养数量及品种变化监管

根据之前的证件和申请人提交报告对申请人经营利用的物种和来源进行核查。

1.监管方式:年审(初审)
2.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二倍补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禁止非法加工、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依法没收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按食用动物加工、销售。

1.其他服务 2.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
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此项工作罗湖区经济促进局仅负责初审,最终由市经贸信息委审核办理。

15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野生动物或产品的运输

运输二级野生动物的个人或企业

对运输二级野生动物的个人或企业进行监管。

1.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是否清楚;
2.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3.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 监管方式:随机抽查。
2.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行政检查
2.行政处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9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此项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市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共同负责。

16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负责辖区内农药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农药经营企业

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1.是否具有有效《农药经营许可证》;
2.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
3.是否在农药经营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4.是否按规定将每季度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平台或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5.是否按规定配备农药、植保、农药相关专业人员;
6.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设施是否齐全,是否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并配有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7.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是否达标;
8.是否按规定建立台账合理使用农药供销系统;

1. 监管方式:随机抽查、例行检查。
2.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主体资格依法终止;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超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其他情形。
3.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4.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5.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7.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1.行政检查
2.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7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员工与场所的真实性

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备业务公司

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生产能力核查。

1.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是否与报送材料一致:
2.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是否过期。

审查企业报送资料;到企业生产加工现场进行核查。

1.行政检查
2.其他服务

《商务部 海关部署2016年第45号公告》;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5]39号)。

 

18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核实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外贸资质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是否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审查企业备案资料,并与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商事登记簿记录信息进行核对。

1.行政检查
2.其他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19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的辖区企业法人

对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的辖区企业法人进行监管

1.是否按规定备案开展单用途卡业务;
2.是否向购卡人履行提示告知义务;
3.是否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信息;
4.是否按规定保存购卡人信息;
5.是否按规定登记购卡资金信息以及开具发票;
6.是否单张卡超过资金限额;
7.是否按规定设置有效期,超期是否提供激活、换卡服务;
8.是否按规定提供退货款服务;
9.是否按规定提供退卡服务并留存退卡信息;
10.是否按规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
11.是否按规定使用预收资金;
12.是否按规定控制预收资金余额规模;
13.发卡企业是否按规定报告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1.已备案的企业应按规定定期报告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2.对于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发卡企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其他服务 2.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第九号)

 

20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依法对辖区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法人单位进行产业监管。

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法人单位。

对辖区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法人单位进行产业监管。

1.进驻的产业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要求;
2.进驻的企业是否符合注册地、行业类别等要求。

1.实际进驻的产业项目不符合产业规划要求的,督促土地竞得方改正;
2.进驻的企业不符合注册地、行业类别要求的,督促土地竞得方进行清退。

行政检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

 

21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指导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管

1.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单位,指导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2.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3.指导、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2.定期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并应协调各执法部门加强信息交流。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等六部委)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款 ;《罗湖区党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2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负责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和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巡查工作。

辖区内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和场所

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和场所监管

1.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2.敦促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和场所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1.对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和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2.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要求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3.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召集企业负责人训诫和座谈,并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的,报送区有关安全主管部门查处。

 

《罗湖区党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3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负责贯彻传达旅游行业有关安全政策法规,做好旅游行业企业(景区、星级酒店、旅行社)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敦促旅游行业企业(景区、星级酒店、旅行社)落实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协调、配合、参与市文体旅游局对辖区旅游业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负责督促旅游行业企业建立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其落实情况,并承担监管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经营单位进行开业前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及对游乐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承担旅游安全和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我局制订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辖区旅行社

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管

1、负责贯彻传达旅游行业有关安全政策法规,做好旅行社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2、每季度对辖区旅行社进行安全生产巡查。

1、配合市文体旅游局每年6月份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2、每季度我局协同罗湖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对辖区旅游业开展安全生产巡查与安全知识培训。3、对有隐患的企业发整改通知书通知整改。

 

《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的通知》、《罗湖区党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4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辖区星级酒店

星级酒店安全生产监管

1、负责贯彻传达旅游行业有关安全政策法规,做好旅行社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2、每季度对辖区星级酒店进行安全生产巡查。

1、配合市文体旅游局每年6月份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2、每季度我局协同罗湖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对辖区旅游业开展安全生产巡查与安全知识培训。3、对有隐患的企业发整改通知书通知整改。

 

《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的通知》、《罗湖区党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5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辖区景区

景区安全生产监管

1、负责贯彻传达旅游行业有关安全政策法规,做好景区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2、每季度对景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

1、配合市文体旅游局每年6月份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2、每季度我局协同罗湖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对辖区旅游业开展安全生产巡查与安全知识培训。3、对有隐患的企业发整改通知书通知整改。

 

《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的通知》、《罗湖区党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6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我局承担的其他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27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

承担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按议事规则和程序交办的由我局承担的其他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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