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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陈某某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案

来源:罗湖区城管局 信息发布时间:2018-07-18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打印

  一、案情

  案件名称:陈清发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案

  行政相对人:陈清发,居民身份证:44058219870910721X。

  处罚事由: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

  决定文书编号:深罗清水河城行罚决字[2018]第76号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时间:2018年5月28日

  处罚部门: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清水河执法队

  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具体案情:2018年5月21日16时,清水河街道执法队在巡查时发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环仓路清水河变电站附楼5栋的道路上,有人倾倒树叶、树枝。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当场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清理倾倒的垃圾,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刻清理其所倾倒的垃圾,并来到街道办执法队接受询问、调查。2018年5月28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中列明对其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知悉后,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并要求尽快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依法制发深罗清水河城行罚决字[2018]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随后缴纳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伍仟元。

  二、解析

  旧改是当前罗湖城市建设中关键的一个部分。旧改过程中,施工单位守法意识不强,对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导致倾倒垃圾、余泥渣土案件多发,本案倾倒垃圾的当事人正是某旧改工程的施工人员。倾倒垃圾案件有接连发生的特点,当事人倾倒垃圾未被及时纠正的,将会倾倒第二次、第三次,影响恶劣,故对于这种行为,执法部门必须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宗严查一宗,尽管多数案件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执法人员仍应当摸排线索,严查到底。同时,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我们以此案作为典型案例对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普法宣传教育,防止倾倒垃圾或废弃物的现象再次出现。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14日



附件: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二季度以案释法案例公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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