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返回区政府首页
搜索

PM2.5:29mg/m³空气质量指数:44 优25~18℃

信息公开

领导成员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区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 公众参与 > 民意征集
  • 信息公开
  • 公共服务
  • 互动参与
  • 区长信箱

首页 > 区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 公众参与 > 民意征集

民意征集

关于《罗湖区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招标需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 信息发布时间:2015-08-12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打印
为使政府公共服务落到实处,加强政府、市场、社会良性互动,凝聚多方力量,积极、主动的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拟定了《罗湖区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招标需求》(征求意见稿)。本次拟公开招标的市政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面积初定约290.17万平方米,分为三个标段,其中,A包市政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面积约100.4万平方米,覆盖东湖、东晓、翠竹、黄贝、东门5个街道办事处;B包清扫保洁面积约89.1万平方米,覆盖笋岗、清水河2个街道办事处;C包市政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面积约100.6万平方米、绿地保洁面积29.6万平方米,覆盖桂园、东门、南湖、笋岗、莲塘五个街道办事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
  联系人:张金萍   刘勇勇
  联系电话:25666541
  1、通过书面形式提交,书面意见邮寄至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区管理中心大楼14B处(邮政编码:518003);
  2、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电子邮箱:lh_cgj@szlh.gov.cn。
  备注: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机关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意见请以书面形式提交,加盖公章,并请留下联系方式。 (罗湖区城市管理局 2015年5月7日)
  附 件:《罗湖区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招标需求》(征求意见稿)
  罗湖区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公开招标需求(征求意见稿)

  一、投标供应商资格
  (一)投标供应商必须先行注册成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供应商,具有合法的经营范围和独立法人资格。
  (二)投标供应商须具备从事公共环境卫生服务(含清洁服务、市政道路清扫、垃圾清运)的企业资质。
  (三)投标供应商最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四)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二、招标项目内容
  (一)项目名称
  罗湖区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下称“本项目”)。
  (二)控制价格
  本项目分为A包、B包和C包三个标段。投标供应商可以同时对A包、B包和C包进行投标,但只能中标1个包,不能同时中标2个及以上;如同一投标供应商同时在2个包或3个包的得分最高,只能中标其中清扫保洁服务费总金额最大的1个包,并且该标段的中标供应商在其余标段的得分归于无效。
  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必须低于各标段清扫保洁服务费的预算控制总额和单价。
  (三)招标面积
  本项目招标总面积约290.17万平方米。
  其中,A包市政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面积约100.4万平方米,覆盖东湖、东晓、翠竹、黄贝、东门5个街道办事处;B包清扫保洁面积约89.1万平方米,覆盖笋岗、清水河2个街道办事处;C包市政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面积约100.6万平方米、绿地保洁面积约29.6万平方米,覆盖桂园、东门、南湖、笋岗、莲塘五个街道办事处。
  (四)服务范围
  本项目清扫保洁服务范围包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门店门前、公共广场、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未纳入绿地保洁的绿地及绿化带、人行道树穴等;中标区域与非中标区域的衔接地带,清扫保洁服务区域向非清扫保洁服务区域延长2米。绿地保洁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绿地及绿化带的保洁。
  (五)服务内容
  1. 道路路面、公共场所地面、绿化带、人行道树穴、中标区域与非中标区域的衔接地带等的清扫、冲洗和保洁。
  2.绿地及绿化带的清扫和保洁。
  3.果皮箱等废弃物收集箱、环卫工具房、环卫工人休息室等环卫设施及其它市政公共设施的清洁、管理和维护。
  4.雨水沙井口及防蚊闸口的清理。
  5.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6.市政设施防张贴、防涂写、防刻画涂料的购买及其喷涂工作。
  7.市政公共设施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清理。
  8.向环卫管理部门反馈路面卫生及环卫设施设备动态。
  9.其他与清扫保洁和环卫管理有关的工作。
  (六)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36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合同主体及合同签订
  招标完成后,由采购单位、街道办事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具体服务项目合同。
  (八)设备投入要求
  1.中标供应商须至少具有采购单位要求数量的性能良好、能正常运作的多功能洗扫车、高压水车、机扫车、用于清扫人行道的机扫车、自卸式垃圾收运机动车、高压水枪,并要按需配备足够的高压冲洗装置、应急车辆和环卫设备,以保障本项目环卫冲洗作业以及应急作业需要。
  2. 中标供应商应在开始履行清扫保洁服务义务前将与履行本招标项目规定的中标供应商义务有关的全部环卫车辆与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前述第二条第(八)款第1项规定的环卫车辆与设备)按采购单位的要求统一喷绘采购单位设计的环卫车辆与环卫设备标识,并全部完成GPS追踪仪的安装。
  3 本项目所涉的环卫车辆与设备均应安装GPS追踪仪并接入采购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GPS追踪平台,接受采购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检查。
  4.喷绘了采购单位设计的环卫车辆与环卫设备标识的车辆与设备应当全部固定在本招标项目规定的清扫保洁范围内作业。
  5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环卫车辆和设备为最低配置要求,中标供应商应按需配备足够的高压冲洗装置、应急车辆和环卫设备,以保障本项目环卫冲洗作业以及应急作业需要。
  (九)人员投入要求
  在保洁时间段内,特级路(商业步行街)清扫保洁人员每2000平方米不少于 1 人,一级路清扫保洁人员每5600平方米不少于1人,二级路清扫保洁人员每8000平方米不少于1人,三级路清扫保洁人员每12000平方米不少于1人。
  本清扫保洁服务项目A包须至少配置10名管理员、B包须至少配置9名管理员、C包须至少配置11名管理员。
  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清扫保洁员及管理员配员要求为最低配员要求,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足额配员,确保清扫保洁作业质量。
  三、承包方式
  采用全包干的承包形式开展清扫保洁服务,即业务包干、经费包干方式。按实际清扫保洁服务费进行考核后依据“按质付费”原则支付费用,中标供应商按采购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要求和标准开展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采购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四、服务和质量要求
  本项目服务和质量必须达到《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SZJG 27—2008,详见附件1)规定的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标准以及深圳市、区、街道环卫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和标准。本招标文件对相关服务和质量有明确规定的,以本招标文件为准。
  (一)作业方式
  1.每天两大扫和实行连续性保洁,并根据路面和地面情况增加大扫次数。
  2.清扫作业以机械化作业为主,人工作业为辅。
  3.中标供应商征得采购单位同意,在保证清扫保洁质量的不降低的情况下,可以创新和优化作业方式。
  (二)作业规范
  1. 人工清扫保洁时间:特级道路(商业步行街)24个小时,普扫每天凌晨4:00时至7:00时,保洁每天7:00时至次日凌晨4:00时;一级道路20个小时,普扫每天凌晨4:00时至7:00时,保洁每天7:00时至次日24:00时;二级路18个小时,普扫每天凌晨4:00时至7:00时,保洁每天7:00时至22:00时;三级道路17个小时,普扫每天凌晨4:00时至7:00时,保洁每天7:00时至21:00时。
  2. 机械化清扫时间:每天凌晨0:00时至早上7:00时。
  (1)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的道路至少按照以下频次进行机械化清扫保洁:特级道路一日三次,一级路和二级路一日二次,三级道路一日一次。
  (2)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的道路还需辅以人工作业,采用自行车流动保洁方式进行作业。流动保洁所需要的自行车由中标人自行购置,费用已包含在本项目规定的清扫保洁服务费中。
  3. 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分类管理指标和定额标准,按照市、区环卫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和标准执行。
  (三)作业要求
  1. 路面日间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见本色,雨水口不堵塞。道路冲洗应在每天7:00时前结束。
  2. 商业步行街路面(包括人行道、门店门前区域)实行特级路保洁标准(包括门店门前区域),每天应用高压水车、高压水枪或拖把全面冲洗和刷洗一次。冲洗后,应及时清除路面积水,达到路面见本色,无油污、无痰迹、无口香糖渣等污垢,内街小巷及垃圾收集点无臭味。
  3. 道路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应穿着反光背心或具有反光背心作用的工作服,工作服上必须印有中标供应商名称以及环卫工人的姓名和编号,不得出现“罗湖环卫”等通用性字样,工作服背后要印有“垃圾不落地,罗湖更美丽”和“投诉电话:12319”字样;在车行道作业,应按来车方向的反方向清扫。
  4. 普扫时,环卫工人应着重对路面、地面、人行道、道牙、雨水口、绿化带、树穴等处进行清扫。
  5. 保洁时,环卫工人应巡回流动,清理路面的纸屑、饮料瓶等垃圾,并可实行自行车流动保洁等方式加大流动频率,做到勤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垃圾在地面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6. 环卫工人在清扫和保洁作业时,应对垃圾规范收集和清理,不得将垃圾扫入雨水井、绿化带等地方。
  7.道路大面积污染需要集中清理时,应在清理点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路障和警示牌,并做好防护措施。
  8. 机扫车及洒水车作业时必须亮警示灯,夜间作业时须开启示宽灯,关闭提示音乐。洒水车必须在环卫取水栓取水。司机和随车工人应按规定着装,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环卫作业规范,做到文明驾驶和文明作业。
  9. 实施清扫保洁作业,应以机扫为主、人工清扫保洁为辅,并需配备应急调度车辆以作应急使用。
  (四)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1.路面、地面应见本色,洁净度高,目测无浮尘,路面无果皮、无纸屑、无烟蒂、无塑膜等杂物,特级路、一级路和二级路路面及道牙每平方米的尘土和泥沙量应分别少于10克、20克、30克(检测以吸尘器收集的尘土和泥沙量为准)。
  2.日间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质量要求,按照《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SZJG 27—2008)规定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标准以及市、区、街道环卫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和标准执行。
  3. 夜间清扫保洁后,特级路路面杂物(仅计纸屑、塑料袋、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平方米不得超过4件,其他级别路段每500平方米不得超过8件。
  (五)绿地保洁要求
  1.保洁时间为每天的4:00-24:00,相邻林地为每天的8:00-18:00。
  2.绿地、绿化带及绿地隔离带无积存垃圾或人畜粪便。
  3.保持绿化设施的干净整洁,及时清理乱涂写、乱张贴。
  4.绿化设施至少每月清洗两次。
  (六)环卫设备及其他公共设施的保洁
  1. 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果皮箱等废弃物收集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理,每天至少清理三次以上(含每天清洗一次)。
  2. 果皮箱等废弃物收集箱应密闭、放置垃圾袋、实行垃圾袋收集,废弃物收集箱周围地面无抛撒、无存留垃圾、无污垢、无臭味。
  3. 环卫工具房仅供存放环卫工具使用,室内应保持干净整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具房用途。
  4. 工具房外墙每天擦洗一次,房顶每月清理一次,确保墙面整洁干净,房顶无垃圾或杂物堆积。
  5. 道路内及其两侧宽度2米以内(含2米)的绿化带、路旁绿地、绿地隔离带、行道树穴内无积存垃圾或人畜粪便。
  6.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整洁干净;特级保洁道路两侧的具有市政功能的建筑物外墙高度2米以下部分每天清洗墙面一次。
  7. 交通护栏无积尘、无明显污迹;特级保洁道路交通护栏每周清洗一次,其他道路交通护栏每月至少清洗一次。
  8. 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无污迹、无积尘;特级保洁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每天清理一次,每星期擦洗一次。
  9. 公交候车站、地铁站出入口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特级保洁道路的公交候车站、地铁站出入口等应每天清洗一次。
  10. 立交桥、高架桥等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整洁干净。
  11. 人行天桥桥面无垃圾,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整洁。特级保洁道路人行天桥桥面每两天冲洗一次,清理香口糖渣等污垢,做到桥面见本色,阶梯、扶手、栏杆每天擦拭一次;其他道路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天桥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人行天桥雨篷应及时清理,确保无暴露垃圾。
  12. 地下通道地面、阶梯、扶手应干净;特级保洁道路人行地道地面每两天冲洗一次,清理口香糖渣等污垢,做到地面见本色,阶梯、扶手、瓷砖墙面每天擦洗一次;其他道路人行地道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13. 必须每日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果皮箱等废弃物收集箱、环卫工具房进行巡查,如发现果皮箱等废弃物收集箱、环卫工具房残缺或破损,应及时报告招标人。
  14. 环卫工具房由中标供应商负责管理、保养和维护。
  (七)市政设施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清理
  1. 市政设施必须清洗干净并喷涂防粘涂料,防粘涂料必须每半年喷涂一次。
  2. 防粘涂料涂刷后应无色透明,不影响设施原貌,具有直接防止张贴、涂写、刻画效果(胶质类材料无法粘附或极易揭除),涂膜无明显变色、变脆现象;不起泡,不碎裂。
  3.本项目道路、公共场所和绿地内市政设施上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必须清理干净。
  4.本项目道路及公共场所两侧的建筑物外墙整洁干净,墙面高度2米以下部分至少每星期清洗一次,达到无散在垃圾、无污渍、无积尘、无乱张贴、无乱涂写、无乱刻画。
  (八)机械化清扫要求
  各机动车道、宽2.5米以上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必须实行机械化清扫,机械化清扫率为100%。
  (九)垃圾收集和运输
  1.垃圾是指中标供应商在进行道路、公共场所和绿地清扫、保洁过程中收集到的垃圾,包括废旧家具及无主垃圾。
  2.罗湖区的市政垃圾转运站免费接收罗湖区道路和公共场所垃圾(大件垃圾及绿化垃圾除外)。
  3.垃圾须实行袋装,并采用专门的自卸式垃圾收运机动车将其收运至垃圾转运站,禁止使用敞口式手推车收运。垃圾在运送过程中应覆盖密闭。中标供应商每天要对自卸式垃圾收运车进行清洗消毒,保证转运过程无污染,收运过程做到“垃圾不落地”,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四、安全生产
  (一)清洁工人进行清扫保洁时必须穿工作服和安全反光背心。
  (二)清洁工人要根据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人流、车流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主动避开行人流和车流高峰,以免发生意外。
  (三)清洁工人在清扫和保洁时,应按来车方向的反方向清扫,特别在清扫中间护拦时要提高警觉,注意来车。清理机动车道上的成堆泥土时,应在清理点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路障,并做好防护措施。
  (四)机械化清扫车辆出车前必须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发现故障的应及时排除;清扫车辆必须有完好的喷水降尘装置;机械化清扫车辆作业时必须开警示灯,司机必须穿反光衣;清扫车作业时,最快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机械化清扫车辆司机在工作过程中,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礼让行车,注意行人的安全。
  五、检查考评
  (一)检查考评按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考核要求、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进行,依据《深圳市2015年度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罗湖区道路和公共场所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期间,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对考核做出了新的规定或对前述方案和标准做出了新的修订,按新制定或新修订的规定执行;服务期间,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对考核没有做出新的规定的,沿用前述规定。
  (二)罗湖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行为按《深圳市2015年度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实施方案》、《罗湖区道路和公共场所考核评分标准》等考核标准进行扣分。
  (三)罗湖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罗湖区道路和公共场所考核评分标准》的规定,按月对中标供应商的清扫保洁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实行扣分扣款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当月清扫保洁服务费的依据。考核计分以本项目为考核范围,每扣1分,从清扫保洁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人民币100元;但根据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季度考核结果,如果该街道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考核在街道办事处排名中位于前10名(含第10名),则全额支付与该季度考核结果相对应的三个月的清扫保洁服务费。上述款项的具体扣除方式为从季度考核结果公布的当月或次月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清扫保洁服务费中扣除该季度(即与季度考核结果相对应的季度)应扣除的全部款项,最后一个季度的应扣除款项,从最后一次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清扫保洁服务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依照《罗湖区道路和公共场所考核评分标准》的规定对中标供应商在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考核中列出的存在问题进行加倍扣分扣款。
  (五)服务期间,根据市级和区级的通报、督办情况及媒体监督的情况进行扣分扣款。凡受到区级以上领导和市城管局点名批评、通报、督办或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监督曝光的,经查证属实,每宗扣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其存在的问题仍按《罗湖区道路和公共场所考核评分标准》的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扣分。
  (六)如市、区的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发布方式等发生变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考核单位则按照《罗湖区道路和公共场所考核评分标准》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扣分,每扣1分,从当月清扫保洁服务费中扣除人民币100元。
  (七)罗湖区城市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政策变化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定相关的考核办法或考核方案时,街道办事处按拟定的考核办法或考核方案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中标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新的考核评分标准。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扣款(含应扣款)和违约金的累计金额连续3个月或一年内累计6个月均超过每月清扫保洁服务费的15%的,中标供应商应按清扫保洁服务费总额的10%向街道办事处支付违约金,同时街道办事处可以解除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六、监督措施
  (一)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供应商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或3人以上(含3人)重伤,并负主要责任的,采购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中标供应商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其他的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全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二)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供应商任一个月未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含加班工资)的人数达5人以上(含5人)的,或中标供应商拖欠任一名员工工资(含加班工资)达一个月以上的,或中标供应商拖欠员工工资(含加班工资)金额达伍仟元以上的,或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而中标供应商拒绝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调整的,采购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均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中标供应商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其他的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全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并且采购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可以使用履约保证金代为支付中标供应商所拖欠的员工工资。采购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支付相关款项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十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未及时补交的,采购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可以从应付中标供应商的清扫保洁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中标供应商应当补交的履约保证金。
  (三)合同履行期间,采购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有权在中标供应商拖欠员工经济补偿(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等情况下直接使用履约保证金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采购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支付相关员工的经济补偿后,中标供应商应在10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无息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足用于支付所需金额的,中标供应商须足额补足。中标供应商未及时补交或补足的,采购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可以从应付中标供应商的清扫保洁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中标供应商应当补交的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供应商因违反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引起10人以上群体上访事件或10人以上(一宗案件内)劳资纠纷案件败诉或10人以上歇工事件的,采购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均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中标供应商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其他的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全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五)中标供应商擅自将服务合同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的,采购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中标供应商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其他的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全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六)中标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影响合同履行的,采购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中标供应商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其他的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全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七)中标供应商应于每月15日前向采购单位及街道办事处提供上一个月中标供应商员工工资及加班费发放情况的报告。
  (八)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配员要求足额配置作业人员,在环境卫生质量未达标的情况下,人员配置不足的,中标供应商应按每缺一人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街道办事处支付违约金,直至环境卫生质量达标或人员配置达到要求为止。街道办事处可从每月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清扫保洁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前述违约金。
  (九)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区、街道、本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作业时间进行清扫保洁作业。中标供应商未按规定的作业时间进行清扫保洁作业的,街道办事处每月可从应支付中标供应商的清扫保洁服务费中进行扣款,每发生一次扣款3000元。
  (十)中标供应商必须积极参加各种类型的迎检活动,落实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各种环境卫生质量要求。遇有迎检活动,中标供应商须派出经理级别以上的人员到检查现场落实迎检工作,如中标供应商未能满足采购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的环境卫生质量要求,或未派出经理级别以上的人员到检查现场落实迎检工作的,每发生一次,中标供应商应按每月清扫保洁服务费总额的5‰向街道办事处支付违约金。
  七、有关要求
  (一)根据《深圳市居民比例就业实施方法》(深府〔2002〕151号)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应当按一定比例接收深户人员及优先考虑安置本市失业人员。
  (二)中标供应商必须按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配足清扫保洁人员和管理人员,清扫保洁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员不能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清扫保洁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员标准。
  (三)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员工工资发放表提交采购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备案,以便检查工资发放执行情况。
  (四)应急处理,中标供应商因各种原因造成歇工事件时,采购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可临时指定其它清扫保洁服务企业对歇工区域(含道路、公共场所和绿地)进行清扫和保洁,清扫保洁服务费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支付。采购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支付相关款项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十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未及时补交的,采购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可以从应付中标供应商的清扫保洁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中标供应商应当补交的履约保证金。
  (五)如遇强台风、特大暴雨(与深圳电视台发出的中小学生暂停上课的通知同步),中标供应商可以不安排人员上路清扫保洁,但应成立清扫保洁应急队伍,服从采购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和政府三防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台风、暴雨过后,中标供应商应立即组织人员做好清扫保洁工作。如遇到需协助救险救灾工作的特殊情况,中标供应商应服从采购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和政府三防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六)中标供应商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因重大活动、应急事件、突发事件等需要,中标供应商必须无条件地完成采购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突击清扫保洁工作。
  (七)中标供应商必须书面承诺:根据环卫市场管理水平和科技不断发展的情况,自行引进先进的、有效的管理理念和采用更先进、更有效的环卫设备。
  (八)投标供应商知道并同意:采购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政策对《罗湖区市容环境卫生考核评分标准》进行修订;采购单位修订《罗湖区市容环境卫生考核评分标准》的,自修订后的《罗湖区市容环境卫生考核评分标准》开始实施之日起,街道办事处按修订后的《罗湖区市容环境卫生考核评分标准》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
  (九)投标供应商承诺并保证:成为中标供应商后将根据实际需要投入足够的高压冲洗装置以及环卫作业人员,确保开展环卫作业及应急作业需要。
  (十)本次招标项目影响重大,在提供本标书要求的证明材料时,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证明或材料或承诺,致使本项目重新招标或中标无效的,投标供应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向采购单位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5万元整。
  (十一)中标供应商在签收《中标通知书》时应在《中标通知书》签收单上注明签收时间,签收时间要写明年、月、日、时、分,不得涂改。
  (十二)中标后,采购单位将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复核。
  八、名词释义
  (一)道路。本招标文件所指的道路是指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地下通道、隧道、商业步行街、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城市范围内的所有城市道路,包含道路内的绿化带及道路两侧宽度2米以内(含2米)的绿化带。
  (二)公共场所。本招标文件所指的公共场所是指公共广场、门店门前区域、由市政投资建设的社区公园和街头休息场所、口岸和火车站广场、宽度在2米以内(含2米)的绿化带、人行道树穴等公共场所。
  (三)市政设施。本招标文件中的市政设施是指环卫工具房、果皮箱等废弃物收集箱、公交候车亭、道路路牌、交通指示牌、交通护栏、道路隔离设施、桥梁墩柱、地下通道和涵洞隧道的墙面、人行天桥栏杆和顶棚、电信设施设备、公共设施设备等设施。
  (四)多功能洗扫车。本招标文件中的多功能洗扫车至少集清扫、吸尘吸水、高压冲洗等功能于一体,清扫路面的同时可对路面进行高压清洗及刷洗,尤其对最容易污染而又最难清洁的道路路沿及路沿石的清洁有明显效果。
  (五)高压水车。本招标文件中的高压水车至少具有高压冲洗、强力去污、高效节水的功能。
  (六)自卸式垃圾收运机动车。本招标文件中的自卸式垃圾收运机动车至少具有密闭收集和转运道路和公共场所、城市街区、居民小区等生活垃圾,并可与大部分压缩式垃圾车对接的功能。
  (七)自行车流动保洁方式。本招标文件中所指的自行车流动保洁方式是指为提高路面保洁效率,由清洁企业为环卫工人配置自行车及相关保洁作业工具,对车行道及人行道进行巡回保洁。
  (八)采购单位。指的是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局。
  (九)街道办事处。指中标供应商具体提供清扫保洁服务的街道办事处。
  (十)投标供应商。指的是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
  (十一)中标供应商。指的是本项目的中标人。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

服务事项:
  • 返回首页
  •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粤ICP备19055111号 网站标识码:4403030003 | 电子邮箱 | 网站地图 | | | 网络报障:0755-25666320

主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深圳市罗湖区智慧城市建设中心 建议IE8, 1366×768以上分辨率浏览 粤公网安备 44030302000492号

信访投诉电话:82201625信访投诉邮箱:lh_xfj@szlh.gov.cn执法投诉电话:82201635执法投诉邮箱:lh_zftsjb@szlh.gov.cn

版权所有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粤ICP备19055111号

网站标识码:440303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