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区〔2007〕8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0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今年初全省区划地名工作会议部署了全省建立界线签约委托管理工作,要求各地尽快全面完成我省各级界线签约委托管理工作任务。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界线签约委托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界线签约委托管理是贯彻落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是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对界线管理工作要求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等10个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综治办〔2007〕20号》)以及省综治办等10个部门的贯彻意见,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活动、创建平安边界的有效形式。实行界线签约委托管理有利于建立健全界线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界线日常管理,巩固勘界成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有利于民政部门转变职能,解决边界管理因人手紧张而疲于应付的问题。各地要从讲政治、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界线签约委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把此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委托管理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及进度安排
(一)范围。全省省、地、县、镇四级行政区域界线,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之间以及街道办事处之间的行政管辖范围分界线均纳入签约委托管理。
(二)内容。定期(必要时随时)对界线进行巡查,对照法定的界线勘定成果,检查界线上的界桩(含三交点界桩,下同)、作为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界线勘定协议书中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以及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内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有无变化,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方法步骤
落实各级界线签约委托管理的工作由分工负责管理该界线的民政部门组织,各级管理维护协议委托方负责具体实施。
1.明确管理分工。相关各方已明确界线和三交点管理分工的,按原确定的分工进行管理;尚未明确管理分工的,相关各方要签订分工管理协议书,对界线和三交点管理进行分工。管理维护经费由分工负责管理的一方承担。
地级界线及其三交点落实管理分工的牵头单位见附表,县级界线与镇级界线及其三交点落实管理分工的牵头单位由界线的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
2.明确受托管理单位、选定管护人。结合各级界线的特点,各级界线实行不同层级的委托管理。省级界线实行三级委托管理,即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与管护人之间逐级委托管理;地级界线实行两级委托管理,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与管护人之间逐级委托管理;县级界线、镇级界线实行一级委托管理,即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分别直接委托给管护人管理。因此,涉及省级界线的地级市和涉及地级界线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既是本级界线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又是上级界线委托管理的受托方。
管护人应聘请当地有文化、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威信较高,能较好地履行界线管理职责的人担任。
3.签订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各级委托管理必须签订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管理的范围、委托和受托双方职责、管理维护经费保障、奖惩等。为统一规范委托管理 工作,省厅为各级界线提供了“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样本)”(见附件),各地可以此为基础,制订符合特定界线实际的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
4.上报备案。签订的各级界线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属县级及县级以上界线的,分别报省民政厅和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备案;属镇级界线的,分别报地级以上市、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进度安排。目前已勘定的各级界线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界线管理分工,明年3月底前选定管护人,明年6月底前完成签订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明年7月底前完成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的上报备案工作。
目前尚未勘定及今后因行政区划变更按规定需要勘界并进行委托管理的界线,应当在界线勘定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完成上述委托管理工作任务。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委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经常检查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协调配合。部分民政部门既是界线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又是受托方,因此,既要按照管理分工做好本级界线委托管理工作,同时又要积极配合上级民政部门做好接受委托管理工作,做到委托工作和受托工作两落实。
(三)积极落实经费。落实委托管理经费是做好界线委托管理工作的关键。根据粤府办〔2005〕100号文的规定,界线管理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界线管理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各地级以上市之间的界线管理经费纳入地级以上市政府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之间以及镇(乡)之间的界线管理经费纳入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向政府领导反映,落实好委托管理经费,为界线委托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经费保障。
(四)加强检查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委托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各地做好委托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委托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在落实过程中有何问题可随时向我厅反映。省厅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