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深工商罗公告〔2008〕41号
2008年4月28日,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深圳经济特区检查站沙湾分站官兵在一辆小型面包车上查获假冒“LV”拖箱一批并于次日按有关规定移交我局。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前来我局接受处理。逾期我局将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物品予以没收,同时不免除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本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罗湖工商大厦5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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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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