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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已公开政务信息移送工作的通知
2008-09-08
  

  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已公开政务信息移送工作的通知

  (2008年8月1日)

  罗办〔2008〕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赋予了各级国家档案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职能,并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向国家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005年5月,区委(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区档案馆作为我区政务信息公开场所的通知》(罗办〔2005〕12号),明确区档案馆作为我区政务信息公开场所,要求区属各单位及时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移送区档案馆以及统一对社会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区档案局也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罗档字〔2005〕3号),明确了移送政务信息的单位名单,并提出了具体的政务信息移送要求。几年来,多数单位执行较好,向区档案馆移送了政务信息,但也有一些单位未按规定移送,直接影响了我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做好向区档案馆移送政务信息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送政务信息的单位和范围

  需向区档案馆移送政务信息的单位名单见附件1。

  关于移送政务信息的范围,由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到“中国政府网”(具体网址:http://www.gov.cn/zwgk/ 2007-04/24/content_592937.htm)下载查阅。

  二、移送政务信息的要求

  (一)各单位需明确分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并将名单和联系电话(附件2)于8月10日前报送区档案局(联系人:李凯,电话:25666182)。

  (二)各单位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移送区档案馆前进行审定,并在文件右上角标明“公开”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单位从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形成的属于上述移送范围的政务信息,应于2008年9月30日之前移送区档案馆;2008年7月1日起形成的属于上述移交范围的政务信息,按月汇总,于次月5日前移送区档案馆。

  (四)各单位向区档案馆移送政务信息时,应报送纸质文件及电子版,同时编制移送清单(附件3),经区档案馆核对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五)已移送区档案馆的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发文单位应当在次月5日前书面通知区档案馆。

  区档案局将定期对各单位移送政务信息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移送不力的单位要督促整改、通报批评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