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机构设置>>区委部门>>组织部>>党务公开>>老干部工作>>老干部科>>工作文件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选)
2007-10-10
 
第十四章  退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主办单位: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组织部   技术支持:深圳市罗湖区信息中心
地址:罗湖区文锦中路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7楼   邮编:518003   电话:0755-25666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