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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根据广东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粤组通 [2006] 15号)精神,结合我市离休干部已逐步进入高龄期和高发病期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500元。
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80元;
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280元。
四、因公受伤或因病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220元、190元提高到50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离休干部,按最高一项标准执行。这次调整护理费标准所增加的费用,分别按以下经费渠道解决:一是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在市社会保险基金共济金列支。二是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市、区财政分别解决;已移交各区管理的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在各区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解决;未移交各区管理的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由企业自行解决。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