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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节选)
2007-10-10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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