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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应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主动将材料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2、送交档案时,应检查核对材料与目录,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档案材料后要逐一登记,并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3、送交的档案必须是按规定经过整理的,对不合要求的,可退回原单位重新整理,限期报送。
4、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
5、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保持收集材料的渠道畅通。对未能按时送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
6、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发现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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