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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工作程序
2007-10-11
 
  1、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其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2、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3、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4、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并装订成卷,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5、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严禁本人携带。对本人携带的档案,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接收。
  6、转递档案必须按规定详细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并与档案一道密封,加盖密封章,以机密件寄出。成批移交档案时,可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7、收到档案的单位,应认真清点,经核对无误后,在“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退回寄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档案转出单位要及时催查,以防丢失。
  8、档案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干部调配、任免单位(部门)配合,使干部人事档案随着干部的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而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
  9、接收调入干部应及时催要干部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要立即退回。对收到不属于管理范围的干部人事档案,要立即退回原转出单位。
  10、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找。确属查不到人员下落,又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材料,应转至当事人的原单位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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