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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工作程序
2007-10-11
 
  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事干部。
  2、查(借)阅档案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后要认真填写《查阅干部档案登记薄》。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对查阅手续不全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查阅。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内容进行登记。
  4、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5、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只能查阅相关内容。查(借)阅时严禁吸烟,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6、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在阅档室内或指定地点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不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借出使用的,要写明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借阅档案审批和登记手续方可借出。借出的档案应放在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给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借阅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周,逾期须办理续借手续。
  7、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时,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和摘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或摘抄人事档案材料的,要写明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复制或摘抄。摘抄的材料应写在保密本上,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及日期,加盖部门公章,方可使用。对摘录复制的材料,用后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及时销毁,不得丢失或私自存放。
  8、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安全部门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持《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需要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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