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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认真鉴别,不属归档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2、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3、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有形成时间和单位印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个人撰写的档案材料必须有形成时间和本人签字(签字必须手写)。
4、须归入个人档案的各类表格,必须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表格。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表格。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5、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6、对内容不全或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人事档案材料,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或重新办理。
7、移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接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登记簿》,并及时将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8、归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