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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今秋试点校内午休、校外配餐模式
2008-07-24
  我市将逐步实现校外午托机构举办者由个体自然人向法人的转变,允许社区和有实力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符合条件的校外午托班。市政府相关部门将研究制定《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对午托班的设置标准、认定程序、管理主体和相关责任进行规定。

  【深圳商报讯】(记者 崔 霞)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市政府相关部门已制定出我市中小学生午餐午休问题方案,今年起将统筹家庭、政府、社会、学校各方力量,通过“四个途径”一揽子解决中小学“午托”管理这一难题。

  根据市教育部门统计,我市78万初中、小学在校生目前主要通过5种方式解决午餐午休问题:

  一是回家午餐午休。我市七成以上学生回家午餐午休,人数接近55万,这个调查结果符合在法律上由家长家庭履行监护职责的规定。

  二是公办学校校内午餐午休。全市公办中小学挖掘潜力,解决了9.3万名中小学生的午餐午休,占全市学生的37.5%,但没有专门管理经费和人员,有的学校食堂甚至是临时建筑。

  三是民办学校校内午餐午休。在民办学校午餐午休的学生12万人,占全市学生的48%,民办学校大多在建校时配有学生食堂,对学生实行收费,提供有偿服务。

  四是在校外午托班午餐午休。目前我市因各种条件限制,导致孩子不能回家午餐午休的情况仍比较严重,全市参加校外午托班的学生有3.4万人,在全市六个区中,福田、罗湖、南山三个区对“午托”需求尤为强烈,校外午托班目前全部为无证无照经营,收费每月在200~400元。

  五是在幼儿园、亲戚家等午餐午休。全市约有150多所幼儿园接受午托学生,还有部分学生在亲戚家“借宿”,人数约1.2万人。

  学生回家午餐午休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是家庭家长的法定责任。因此《方案》决定坚持由家长家庭履行法定职责,尽可能接受子女回家午餐午休。为此我市将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和学区划分,强力推进就近入学,从严控制择校规模,将中小学生非家庭午餐午休的解决控制在政府、社会、学校可承受的能力范围内。

  对必须在校午餐午休的学生,《方案》提出必须保障各级中小学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尽力搞好学生午餐午休和寄宿服务。各级中小学在早晨7~8点上课前、午间11:30~1:30和下午4:30~6:00放学后,一律要打开校门,允许学生留校和入校。加大投入对现有学校食堂实行升级或改建,对有条件的学校补建新食堂,尽快将各学校食堂升级达标。此外,相关部门将研究尽快依法配备中小学校安全和保健人员,加强非教育教学时段内学生午餐午休及早晨课前、下午课后的安全管理,对寄宿制学校实行全天候安全监护。

  对无法补建学生食堂或学生食堂供餐能力没有扩充潜力的,《方案》明确将研究实行校内午休、校外配餐模式,今年秋天率先在罗湖区试点,同时尽快制定实施《深圳市中小学生校外配餐管理办法》和规范合同文本,各学校选择市相关部门认定的高资质配餐企业,签订合同、制定应急预案,保证校外配餐安全推进。

  为满足社会对于午托机构的需要,有利于规范管理校外午托班,《方案》提出我市将逐步实现校外午托机构举办者由个体自然人向法人的转变,允许社区和有实力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符合条件的校外午托班。市政府相关部门将研究制定《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对午托班的设置标准、认定程序、管理主体和相关责任进行规定;同时集中开展对现有无证无照校外午托班的专项整治,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达标,仍不达标的予以取缔,从源头上根除午托班无证无照经营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安全。

  校外午托机构  均属无照经营

  据了解,各级中小学因经费、设施、人手等条件所限,要增加校内午托规模、扩大服务范围难乎其难。校外午托机构全部属于个体自然人无证无照经营,条件设施简陋,存在安全隐患。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午托需求很大,不能简单取缔了事;现行法律法规既没有对校外午托班的经营属性进行明确界定,更缺乏对管理主体的规定和相应的管理规章,规范管理校外午托班缺乏法制依据,至今仍处于管理空白。

  有关部门对福田、罗湖、南山三区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除69%的学生可在家午餐午休外,在学校午餐午休的占13%,在校外上午托班的占9%,在亲戚家午餐午休的占3%,自行解决午餐午休的占2%。参加午托的学生对现有午托班的评价中,很不满意和不太满意的占31%,基本满意的占42%,仅26%表示很满意;学生们对午托班的不满意多集中于饭菜不好、收费太贵和环境条件太差。

  实施四项措施解决午托难题

  一是从严控制择校规模,强力推行就近入学。二是加大投入对学校食堂升级改建,研究配备安全保健人员。对有条件的学校补建新食堂。三是实行校内午餐、校外配餐。各校选择市相关部门认定的高资质配餐企业,保证校外配餐安全推进。四是允许社区和有实力培训机构举办符合条件的校外午托班,逐步实现校外午托机构举办者由个体自然人向法人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