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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深圳市罗湖区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深圳市罗湖区

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2007126日政协罗湖区第三届委员会

第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罗湖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意见》(罗政〔20031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区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及省、市、区的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统一战线内部和政协工作的重要事项,通过区政协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上级政协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抓住重点,体现特色,真实准确,讲求实效。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六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区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七条  积极为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提供服务。通过召开政协委员约谈会、辖区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代表座谈会、政协领导走访委员等形式,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  对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区政协给予表彰。

第十条  本条例自区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协主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