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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深圳市罗湖区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深圳市罗湖区

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

 

2007126日政协罗湖区第三届委员会

第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中共罗湖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国情民情,提出意见建议,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的情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六条  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由常委视察团和委员视察团。

第七条  区政协的委员视察工作由秘书长统筹安排。常委视察团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办公室承担;委员视察团的组织服务工作,根据视察的内容,由秘书长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

第八条  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

第九条  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与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交换意见。

第十条  视察团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送中共罗湖区委、区政府。

第十一条  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以提案、信息、信访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视察团视情况邀请有关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扩大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委员参加视察活动,由区政协办公室发放一定的交通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区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主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