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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深圳市罗湖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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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深圳市罗湖区 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 (2007年1月26日政协罗湖区第三届委员会 第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联谊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维护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历史任务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提案质量的高低,是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水平的反映,也是政协整体素质的体现,政协委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保证提案的质量。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要从讲政治、加快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高度去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增强办理工作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公仆意识。 第八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的情况报告。 第九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联谊委员会 第十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幕后,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联谊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联谊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政协常委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案联谊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联谊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推荐主席督办重点提案;推荐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罗湖区委有关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对提案者进行提案知识的培训、提高提案质量;对提案承办单位的具体承办人员进行提案办理规定、提高办理质量的培训;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十)加强与区委(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建立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机制,提供交流提案各种经验的服务平台;建立与区政协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机制,共同研究提案工作的有关课题,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十一)密切与省、市和各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二条 以提案联谊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提案联谊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提案联谊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需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三条 提案联谊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四条 区提案联谊委员会下设提案联谊科,是提案联谊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区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具体负责处理有关提案联谊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六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本区的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使用统一的电子格式文档和A4纸书面打印,也可通过区政协网络服务系统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七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联谊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九条 提案审查的程序: (一)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闭会期间提案的审查由提案联谊科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二)由提案联谊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下设的各组根据初审意见,提出小组意见; (三)召开提案联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提出最后审定意见; (四)对于不立案的提案,由负责提案工作的政协副主席或提案联谊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向提案者解释不立案的原因。 第二十条 提案审查时限:大会提案原则上应在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一个星期内审查完毕,少数需要进一步协调的提案可推迟1个星期;闭会期间提案应自收到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审查完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二)国家明令禁止的;(三)超越本区事权范围内的;(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或要求解决单位之间矛盾和纠纷的;(六)属于学术研讨的;(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八)内容空泛或建议笼统的;(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十)指名举报或揭发的;(十一)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在提案审查立案后一星期内通知提案者。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审。对于不立案的提案,提案联谊委员会根据所提意见和建议的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或转由市政协委员向市政协提交提案。 第二十二条 内容涉及区政协自身工作的提案,不予审查和立案,由提案委员会转交区政协办公室处理并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三条 提案联谊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四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在闭会后两星期内集中将提案送交区委(政府)办公室;区委(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区政府召开提案交办大会,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联谊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承办提案的中共罗湖区委、罗湖区人大常委会、罗湖区人民政府、罗湖区人民法院、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驻区单位和有关人民团体等(以下统称“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分管领导,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讲求实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答复。书面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提案办理时限:大会提案,承办单位应在提案交办大会次日起3个月内予以书面答复;闭会期间提案,应在接办之日起2个月予以书面答复;属于会同办理的,协办单位应在接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单位的意见送达主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个人名义的提案,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委(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协提案联谊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提案办理原则上依照三个层次进行:(一)各承办单位对提案问题和建议能够解决和落实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和落实;(二)单位不能解决与落实的,由分管区领导牵头解决;(三)分管区领导牵头仍协调解决不了的,应订出计划,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提案者沟通和联系,在办复提案前,要与提案者面商,或在尊重提案者的意愿后,可通过电话交流、书面传真、邮件传递、电子信息等形式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结果和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联谊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的办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个人名义的提案,直接面商或联系提案者;委员联名的提案,面商或联系第一提案者;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面商或联系召集人;党派、人民团体或政协专门委员会联合提出的提案,逐个单位进行面商或联系。提案者要积极配合。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和反馈 第三十三条 对本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报请主席会议审定,由政协正副主席、秘书长进行重点督办。 第三十四条 主席督办重点提案的程序是: (一)提案联谊委员会从提案中选择若干件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提案,经提案联谊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主席会议提交初步入选名单; (二)由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主席督办的重点提案; (三)重点提案确定后,提案联谊委员会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办单位,以便承办单位重点办理; (四)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联谊委员会将组织召开由负责督办的主席或副主席、提案者、承办单位、区委(政府)办公室等参加的重点提案办理协调会,通报重点提案办理情况,对办理结果进行验收;对于提案者表示不满意的提案,由主席或副主席督促承办单位进一步重新办理。 第三十五条 提案联谊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并邀请提案者、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和党派团体成员共同参与,推动提案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或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三十六条 提案者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及时填写《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在一个月内将办理复文的看法和满意程度向区委(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协提案联谊委员会反馈;对复文中表示正在实施或年内可以付诸实施的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并及时将情况向提案者通报,提案者可以通过填写《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意见表》,要求承办单位抓好落实。 对往年撰写的提案适用此条款。 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 第三十七条 提案联谊委员会应及时做好提案的整理、汇编等工作。 第七章 提案及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八条 为更好地调动提案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提案联谊委员会在每年政协全体会议前将组织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以政协罗湖区委员会的名义进行表彰。 第三十九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对象是每年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及当年委员所提的、并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优秀提案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数额一般不超过评选年限内立案提案总数的10%。 第四十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程序: (一)组织全体委员推荐名单; (二)提案联谊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初选名单; (三)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四)提案联谊委员会通过评选,确定入选名单; (五)政协常委会议审定。 第四十一条 优秀提案评选的条件: (一)提案要反映本区的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提案内容完整,所提问题言之有据,有科学的分析和正确的判断,有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超前性; (三)提案经办理,已经或将要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对本区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第四十二条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程序: (一)由区委(政府)办公室推荐名单; (二)提案联谊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初选名单; (三)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四)提案联谊委员会通过评选,确定入选名单; (五)政协常委会议审定。 第四十三条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的条件: (一)主办的提案数量较多; (二)委员对办理的提案表示满意的件数较多,满意率高; (三)提案办理具有一定的难度,提案落实的效果比较好; (四)主办单位对办理提案的态度积极,认真负责。 第四十四条 提案承办先进个人评选的条件: (一)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 (二)办理的态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三)委员对其办理的提案满意度较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政协罗湖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政协罗湖区委员会提案联谊委员会负责解释。 未予立案的,应当在提案审查立案后一星期内通知提案者。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审。对于不立案的提案,提案联谊委员会根据所提意见和建议的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或转由市政协委员向市政协提交提案。 第二十二条 内容涉及区政协自身工作的提案,不予审查和立案,由提案委员会转交区政协办公室处理并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三条 提案联谊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四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在闭会后两星期内集中将提案送交区委(政府)办公室;区委(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区政府召开提案交办大会,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联谊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