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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3007546524F/2022-0001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2-01-20
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深圳市八福贸易有限公司盛美佳门诊部违法行为的通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20
主题词: 违法行为 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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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深圳市八福贸易有限公司盛美佳门诊部违法行为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2-01-20  浏览次数:-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深圳市八福贸易有限公司盛美佳门诊部违法行为的通报)

罗湖区各医疗机构:

  我局于2021128日对深圳市八福贸易有限公司盛美佳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发现深圳市八福贸易有限公司盛美佳门诊部在20206月至20208月期间,在术前没有为黄某某、刘某等实施手术治疗的患者开展核酸检测,该行为违反了《粤卫医函〔202042号关于<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医疗救治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恢复日常诊疗服务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示的通知>》第二部分“恢复日常诊疗服务期间”中要求:非急诊手术、术前检查应包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入院时已检测的不必重复检测)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15日对该单位作出“通报批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健康安全。我局决定对深圳市八福贸易有限公司盛美佳门诊部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望各医疗机构引以为戒,严格落实《深圳市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清单100条(第二版)》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报。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