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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3007546524F/2023-0014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3-10-20
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行政调解事项目录的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0-20
主题词: 行政调解 医疗纠纷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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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行政调解事项目录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10-20  浏览次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行政调解事项范围为医疗纠纷调解,现将相关事项予以公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行政调解事项范围为医疗纠纷调解,现将相关事项予以公示。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行政调解委员会

医疗纠纷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