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顺堂医疗机构投资有限公司宝安南路中医(综合)诊所:
你机构提交的《关于注销深圳市和顺堂医疗机构投资有限公司宝安南路中医(综合)诊所的申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二条、《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注销你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
索引号: | 11440303007546524F/2022-00137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1 |
名称: |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深圳市和顺堂医疗机构投资有限公司宝安南路中医(综合)诊所)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2-10-25 | |
主题词: | 和顺堂医疗机构投资有限公司宝安南路中医(综合)诊所 注销 |
深圳市和顺堂医疗机构投资有限公司宝安南路中医(综合)诊所:
你机构提交的《关于注销深圳市和顺堂医疗机构投资有限公司宝安南路中医(综合)诊所的申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二条、《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注销你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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