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19年7月,王某某伙同郑某某等人成立某某拍卖有限公司,谎称可以帮助高价拍卖藏品,并通过免费领礼品的形式,骗取老年被害人的信任。在没有拍卖资质的情况下,与张某某等29名老年被害人签订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或线上委托拍卖合同,收取500元至4万余元不等的拍卖服务费用。
合同签订之后,王某某、郑某某并没有组织拍卖,也没有对被害人的藏品进行委托拍卖,反而将收取的拍卖服务费用于个人消费及挥霍,共骗取29名老年被害人约4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承办法官劝导,两被告人主动退赔27万余元,弥补部分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二、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常常假借合同作“保障”,与老人签订所谓的“委托拍卖合同”,让老人误以为是有书面保障的合法交易;即使如此,老年人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前,应先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多方求证其资质;不要轻信能高价售卖及贪图一些小恩小惠,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遇到互联网等不熟悉的事项应多与家人子女多交流沟通,不要盲目听从他人,轻易缴纳手续费、鉴定费、认证费等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