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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3576364296Q/2021-00069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1-11-04
名称: 典型案例-深圳市某某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04
主题词: 网吧案 未成年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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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深圳市某某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案

发布日期:2021-11-04  浏览次数:-
(2020年12月4日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协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及社区警务室工作人员一起对当事人进行例行日常检查,当事人当时正在营业中,持有《营业执照》)

  一、案例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某某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罗文综罚字〔2020〕第100097号

  执法事项: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处罚

  二、案例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4日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协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及社区警务室工作人员一起对当事人进行例行日常检查,当事人当时正在营业中,持有《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场所内有黄某某等6名疑是未成年人正在上网,社区警务室工作人员对其中5人进行身份核验,另有1人在核验过程中离开,身份无法核实。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调查,12月9日对当事人受托人吴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吴某某在询问笔录中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供认不讳,本案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证据。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第4项“裁量标准为:2年内第1次查处的,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深罗文综罚字〔2020〕第100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3日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义务。

  三、案例评析

  1.查处关键:本案是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职权内无法核实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也无法直接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查询问。考虑到取证面临的困难,执法人员在确定行政执法前主动联系社区民警,开展联合执法;在查处过程中,由社区民警当场核实了上网人员的身份信息。为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工作,办案部门去函公安部门,取得未成年人的《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

  2.社会意义:由于未成年人心智还不够成熟,面对网络上的各种信息尤其是暴力、色情、游戏等信息,未成年人缺乏良好的辨别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容易沉迷其中而不能自拔,甚至引发荒废学业,聚众斗殴,小偷小摸等不良行为,且网吧的空气质量又不好,未成年人长期处于这种环境,既影响健康,又影响学业。但网吧经营者出于赚钱的考虑,对“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执行不力,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睁一眼闭一眼,此时主管单位应该从严执法,加大对互联网服务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增加对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日常检查的频次,打击互联网经营者的侥幸心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使其提高法律意识和增强自身的内部管理流程,自觉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从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