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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3576364296Q/2020-00035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0-11-10
名称: 罗湖区旅游行业线索举报人保护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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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旅游行业线索举报人保护制度

发布日期:2020-11-10  浏览次数:-
(为确保旅游行业线索举报人的安全,加大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根据举报人保护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罗湖区旅游行业线索举报人保护制度。)

  为确保旅游行业线索举报人的安全,加大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根据举报人保护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罗湖区旅游行业线索举报人保护制度。

  一、罗湖区旅游行业重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二、罗湖区旅游行业重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举报人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四、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五、举报人对罗湖区旅游行业重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六、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调查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的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举报材料。

  八、受理举报的罗湖区旅游行业重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举报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组织专人负责对旅游举报线索内容的登记、保管、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