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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3576364296Q/2020-0002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0-09-03
名称: 典型案例——深圳市XX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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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深圳市XX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发布日期:2020-09-03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深圳市XX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一、办案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查处经过

  2019年10月22日,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XX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营业,现场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于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组织的前往呼伦贝尔的20个旅游团队的地接确认件、单团核算单、结算单、收付款凭证等资料的调查,发现当事人有16个旅游团队未向地接社支付地接费用;另有1个16人的旅游团队当事人仅向地接社支付了800元人民币的地接费用。当事人涉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10月23日,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立案调查,10月24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对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供认不讳。经广泛收集证据,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违法所得为11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给予当事人深圳市XX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2元,罚款人民币3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并给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罚款人民币21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四、典型意义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合理低价游”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且往往与强迫消费、虚假宣传等行为关联,侵害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广大游客一定要加强警惕,保护好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执法部门在查处类似案件过程中,还应注意法条设定的行政处罚为双罚,既要处罚旅行社,也应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