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我局对冻结的涉案账户进行梳理,发现一批符合返还的涉案资金,现依规对一批涉及返还的涉案账号进行公示,具体如下:
1、返还银行卡:6215XXXX3319,持卡人:苗德娟(工商银行);接收银行卡:6013XXXX3244,持卡人:曾月华,返还金额:壹万零捌佰肆拾伍元肆角伍分(¥10845.45元)
2、返还银行卡:6013XXXX5045,持卡人:陈俊河(中国银行);接收银行卡:6013XXXX3244,持卡人:曾月华,返还金额:陆万壹仟玖佰捌拾贰元肆角捌分(¥61982.48元)
3、返还银行卡:6227XXXX8026,持卡人:王长华(建设银行);接收银行卡:6214XXXX2706,持卡人:丁亚羽,返还金额:柒万零肆佰叁拾伍元整(¥70435元)
现对该资金返还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天,如有异议,请自公示30日内,联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办理相关事宜。
特此告示。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