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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3MB2D24091X/2022-00025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5-16
名称: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正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16
主题词: 节约用水 计划与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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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正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16  浏览次数:-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于2021年12月7日公布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于2021年12月7日公布施行。本次修正主要是涉及到有关行政审批改革、节水管理权限优化等条款修改。具体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

  根据“深圳90”改革有关要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行政许可改为告知性备案,该改革措施有利于简化行政审批、优化营商环境,故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正,具体为:

  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组织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修改为“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结果的备案工作”。

  2.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制定”修改为“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备案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3.为统一职责表述,拟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修改为“指导和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二、关于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

  根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将验收结果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深圳90”改革相关要求,各阶段内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故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正,具体为:

  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组织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修改为“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结果的备案工作”。

  2.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水务主管部门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年设计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报建时,应当出具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

  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结果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年设计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报建时,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向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节水管理事项权限

  经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及市政府同意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节水典范城市工作方案(2020-2025年)》已明确强化节水便民服务,下放节水管理事项权限,年计划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水单位的节水管理事项由各区(新区)负责。《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中市区权限划分的内容予以相应调整,具体为:

  将第十四条“年用水量计划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年用水量计划在三万至五万立方米之间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区水务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年用水量计划在十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年用水量计划在三万至十万立方米之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区水务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法律责任相关条款

  1.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未办理取水手续的处罚保持一致,本着减少重复表述的原则,将《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取水手续,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自建设施取水的”予以删除。

  2.为增加《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表述的准确性,保持前后一致性,将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供水企业不按照规定安装用水计量器具、不按照用水计量收费或者实行用水包费制的”改为第六项,修改为:“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用水计量器具、未按照用水计量收费或者实行用水包费制的”。

  3.将第四十八条由“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个别字眼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