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在全国掀起热潮,集中整治“六大顽瘴痼疾”的第一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如果您还不知道它是什么,那赶紧跟着小编一起学习吧:
一、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什么?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主要行为有哪些?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三、发现上述行为怎么办?
如果您发现罗湖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存在或涉嫌存在上述行为,请您及时通过以下渠道投诉举报:
1.电话举报:0755-22185981、22185980
(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2.电子邮箱:lh_sfj@sflh.gov.cn
3.信函举报: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002室,邮政编码:518003
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罗湖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