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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3007542216N/2020-0004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1-29
名称: 罗湖区司法行政系统抗疫期间便民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1-29
主题词: 抗疫 便民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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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司法行政系统抗疫期间便民清单

发布日期:2020-01-29  浏览次数:-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流行和传播,同时也为了保障市民群众抗疫期间司法行政业务的正常办理,罗湖区司法行政系统在抗疫期间,提供以下便民措施:)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流行和传播,同时也为了保障市民群众抗疫期间司法行政业务的正常办理,罗湖区司法行政系统在抗疫期间,提供以下便民措施:
  一、明确抗疫期间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等相关规定,就抗疫期间有关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作如下说明: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则到期日自动顺延至工作日第1天;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到期日为2020年2月3日(含本日)之后的,自2月3日起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期限继续计算的时点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二、延期办理对公证、律师行业执业活动的投诉事项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员、公证处执业活动的投诉,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身在湖北或者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不能按时提交答辩意见、补充证据材料及配合调查的,可以申请延期办理上述事项。
  三、接受邮寄方式办理业务
  接受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接受通过邮寄方式递交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员、公证处的投诉材料;接受通过邮寄方式申请法律援助;接受通过邮寄方式调阅人民调解案件卷宗,人民调解组织将卷宗材料邮寄送达申请人。(邮寄资料相关要求附后)
  四、开通在线公共法律服务咨询
  2月3日起,罗湖区各街道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坐班律师在广东法律服务网开通在线解答,居民可通过电脑、手机端搜索“广东法律服务网”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五、开通在线语音通话进行人民调解
  2月3日起,罗湖区各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可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QQ等软件语音通话形式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电子文件形式送达。
  六、接受邮寄方式受理人民调解组织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资料,办理备案。申请对象范围包括: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居民委员会,区、街道总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行业协会。(邮寄资料相关要求附后)
  七、延长有关社矫对象春节离深假期
  社矫对象在请假期间前往湖北的或密切接触病毒感染者的,在假期结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延长假期。销假工作采取视频、微信等方式进行。
  八、暂停社矫对象集中点名、集中教育等集体活动
  暂停对社矫对象集中点名、集中训诫,暂停组织社矫对象集中学习、集中教育等活动,通过微信、电话开展学习教育,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社矫对象的管理。暂停社矫对象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社区服务。
  九、实行对社矫对象视频报到和视频家访
  暂停社矫对象前往街道司法所报到,暂停司法所社矫工作人员前往社矫对象住处家访,报到和家访均采用视频方式进行,有关调查询问情况采用电子形式记录,并通过电子形式交由社矫对象确认。
  十、实行电子形式受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议、行政执法行为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议、行政执法行为投诉的,请发送至罗湖区司法局政务邮箱。(邮箱地址:lh_sfj@szlh.gov.cn)
  
  
  附件:
  
  一、申请行政复议所需资料
  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单位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成立批复(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邮寄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005,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收)。
  联系电话:0755-25666169。
  
   二、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所需资料
  (一)投诉材料(投诉信、举报信等),载明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证据线索;
  (二)投诉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三)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邮寄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017,罗湖区司法局公证和律师管理科(收)。
  联系电话:0755-22185985,13392858873。
  
   三、投诉公证处、公证员所需资料
  (一)投诉信等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尽可能具体、明确;
  (二)证据材料。
   邮寄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017,罗湖区司法局公证和律师管理科(收)。
   联系电话:0755-22185985,13392858873。
  
  四、申请人民调解卷宗查询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
  (二)法院开具的调取证明;
  (三)委托律师办理的,还须提交:
  1.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函(原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邮寄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0楼2019室,罗湖区司法局基层管理科(收)。
  联系电话:0755-22185991,13620995089。
  
  五、申请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所需资料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及设立的相关文件;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三)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0楼2019室,罗湖区司法局基层管理科(收)。
  联系电话:0755-22185991,13620995089。
  
  六、申请法律援助所需资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申请事由、亲笔签名并按右手食指印);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案件受理或开庭通知书复印件;
  (四)劳动争议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请附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邮寄地址:罗湖区沿河北路2013号统建楼一栋2楼,罗湖法律援助处(收)。
  联系电话:0755-25520272,13928486617。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25541449。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七、罗湖公证处联系方式
  (一)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周六金丰城总部值班(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各分部地址及联系电话
  金丰城总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A座24楼,25834768;
  锦绣分部: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10号锦绣大厦A座9楼,25406092;
  翠竹分部: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2028号翠竹大厦1410,22164985;
  惠名分部: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3046号惠名大厦10楼,22743465。
    
  八、罗湖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联系方式  
  (一)深圳市文化旅游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0号奥康德大厦十楼)咨询电话:22917609;
  (二)深圳市整形美容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湖北宝丰大厦705室)咨询电话:25891068;
  (三)罗湖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1.罗湖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2007号罗湖区妇女活动中心一楼)咨询电话:25113000;
  2.罗湖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6号罗湖区人民法院五楼调解室)咨询电话:82639921;
  3.罗湖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罗湖区婚姻登记处人民调解工作室(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21号婚姻登记处)咨询电话:25542636;
  (四)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保深圳市分公司人民调解工作室(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3楼)咨询电话:25175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