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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准
2008-07-21
一、办事依据:
(1)《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8]8号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民发[1980]5号);
(2)《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深人发[1995]43号、深财行字[1995]第43号)。
 
二、受理条件:
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及合同制职工)死亡后的遗属。死者参加工作满5年,或不满5年因公死亡者,其直接供养的下列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死者原在上述学校学习的年满16周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需提交的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2)死亡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3)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遗体火化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遗属是死者生前供养的证明;
(6)如配偶是有收入的,其收入情况的证明;
(7)关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文件。
 
四、办理程序:
(1)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人事局核准;
(3)区人事局核准后将结果反馈回申报单位。
 
五、受理科室
罗湖区人事局调配工资科。
地址:罗湖区文锦中路罗湖管理大厦1209室;联系电话:25666255,25666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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