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行餐饮品牌管理(深圳)中心(有限合伙):
本委受理申请人罗素纺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1】2286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深罗劳人仲裁【2022】102号)。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1.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鱼皮祥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罗素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工资6868.9元;2.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鱼皮祥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罗素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100元;3.第三被申请人广州浇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你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