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罗劳人仲案【2021】759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03 浏览次数:-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先强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1】759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深罗劳人仲裁【2021】522号)。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1.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先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工资3900元;2.支付申请人杨先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0356元。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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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杨先强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1】759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深罗劳人仲裁【2021】522号)。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1.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先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工资3900元;2.支付申请人杨先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0356元。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