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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小宁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0】2597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补正决定书(深罗劳人仲定【2020】633号)。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补正决定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因存在已经裁决但在仲裁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故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委仲裁决定如下:一、补正深罗劳人仲案【2020】2597号仲裁裁决书第1页最后一段的部分内容。该段第2行增加内容:“1.申请人与杭州梯易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海南梯易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1月、2019年2月、2019年3月、2019年4月、2019年5月、2019年6月、2019年7月、2019年9月、2019年10月、2019年11月、2019年12月为申请人发放工资,林开程担任上述两家公司的总经理助理、项目经理职务,对公司财务具有支配权,给申请人发放过薪酬、补助,因此,对于深罗劳人仲案【2020】1260号案件的仲裁结果,海南梯易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林开程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该行的序号“1”补正为“2”;第3行的序号“2”补正为“3”;以此类推补正该段内容的其他序号;二、补正深罗劳人仲案【2020】2597号仲裁裁决书第3页第三段的部分内容。该段第1行“第一项至第六项仲裁请求”补正为“第二项至第七项仲裁请求”;该段第3行“第七项仲裁请求”补正为“第一项和第八项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决定是原仲裁裁决书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对补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补正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