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君达贵金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龚先容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罗劳人仲案【2025】398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如下:1.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支付申请人龚先容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97.99元;2.支付申请人龚先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500元。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lh.gov.cn/lhrlzy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