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罗劳人仲案【2024】264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05 浏览次数:-
(本委受理申请人周容歆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4】264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永惠利实业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永惠利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周容歆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56元及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297元、2024年1月1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18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你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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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周容歆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4】264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永惠利实业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永惠利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周容歆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56元及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297元、2024年1月1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18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你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